政府採購法 第 54 條(未訂底價之決標)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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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54條規定未訂底價案,最低標逾評審建議金額或預算時減價一次、比減至多三次仍超即廢標,無緊急決標例外。
Q · 政府標案沒訂底價,減價後還是超預算會怎樣?
依政府採購法第54條,未訂底價的案子(依第52條第1項第2款辦理),合格最低標價超過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時,先洽最低標減價一次;仍逾越則由所有合格廠商重新比減,次數不得逾三次。三次後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應予廢標,不能援引第53條第2項的緊急決標例外。
白話解讀
並不是所有政府標案都有底價。有一種叫「未訂底價」的決標方式,這時候比的不是「有沒有超過底價」,而是「有沒有超過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本條的邏輯跟 53 條很像,但少了一個關鍵:沒有緊急決標的後門。超過預算或評審建議金額,先減價一次,再比減最多三次,還是超?廢標。沒得商量。這個差別對你很重要。如果你是投訂有底價的案子,超底價還有機會;如果你投的是無底價案,超預算就是終點。所以無底價案的減價策略必須更保守,不能想「先出高一點,減價時再降」,那個慣性會害死你。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54條為未訂底價案件的決標與廢標規範。當採購依第52條第1項第2款不訂底價辦理時,以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為價格上限,超過時經一次減價及最多三次比減仍未進入上限即應廢標,立法上刻意排除有底價案(第53條)的緊急決標緩衝,以維護預算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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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54條是什麼?▾
規範未訂底價案的減價、比減與廢標規則。
Q2未訂底價案減價可以幾次?▾
先洽最低標減價一次,再重新比減不得逾三次。
Q3比減三次還超預算會怎樣?▾
應予廢標,沒有第53條的緊急決標後門。
Q4第54條和第53條差在哪?▾
53條有底價且留8%緊急決標出口,54條無底價超預算直接廢標。
Q5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是什麼?▾
未訂底價案開標後評審階段產生的內部價格上限,比預算更嚴。
Q6廠商投未訂底價案該怎麼報價?▾
報價應更貼近預算,不能預留大幅減價空間。
Q7廢標後機關會怎麼做?▾
得依第55條協商或重行招標,重招條件可能調整。
Q8什麼案件會採未訂底價?▾
多為專業服務、最有利標或市場行情難估的採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底價 | 第53條 | 訂有底價 | 第54條 | 未訂底價 |
| 價格上限 | 第53條 | 底價 | 第54條 | 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 |
| 減價/比減次數 | 第53條 | 減價一次+比減至多三次 | 第54條 | 減價一次+比減至多三次 |
| 超上限後的出路 | 第53條 | 可緊急決標至底價8%以上(須逾預算+緊急情事+核准) | 第54條 | 無例外,直接廢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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