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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54 條(未訂底價之決標)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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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54條規定未訂底價案,最低標逾評審建議金額或預算時減價一次、比減至多三次仍超即廢標,無緊急決標例外。

Q · 政府標案沒訂底價,減價後還是超預算會怎樣?

依政府採購法第54條,未訂底價的案子(依第52條第1項第2款辦理),合格最低標價超過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時,先洽最低標減價一次;仍逾越則由所有合格廠商重新比減,次數不得逾三次。三次後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應予廢標,不能援引第53條第2項的緊急決標例外。

白話解讀

並不是所有政府標案都有底價。有一種叫「未訂底價」的決標方式,這時候比的不是「有沒有超過底價」,而是「有沒有超過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本條的邏輯跟 53 條很像,但少了一個關鍵:沒有緊急決標的後門。超過預算或評審建議金額,先減價一次,再比減最多三次,還是超?廢標。沒得商量。這個差別對你很重要。如果你是投訂有底價的案子,超底價還有機會;如果你投的是無底價案,超預算就是終點。所以無底價案的減價策略必須更保守,不能想「先出高一點,減價時再降」,那個慣性會害死你。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54條為未訂底價案件的決標與廢標規範。當採購依第52條第1項第2款不訂底價辦理時,以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為價格上限,超過時經一次減價及最多三次比減仍未進入上限即應廢標,立法上刻意排除有底價案(第53條)的緊急決標緩衝,以維護預算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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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跟53條到底差在哪?不都是減價嗎?

差在「還有沒有救」。53條是有底價的案子,比減三次後還超底價,只要不逾預算+緊急情事+核准,最多可決標到底價8%以上。本條54條是無底價案,比減三次後超預算就必須廢標,沒有任何例外。看到招標文件寫「本案不訂底價」,比減策略就要收緊。

Q2無底價案的「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我能事先知道嗎?

不能。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是開標後評審階段才產生的機關內部資訊,招標文件只會告訴你預算金額。所以投標時能參考的天花板只有預算,評審建議金額是比預算更嚴的內部門檻。即使你的標價低於預算,仍可能因超過評審建議金額而進入比減。

Q3未訂底價案比減三次後還超預算,機關接下來能做什麼?

依本條應予廢標,不能援引第53條第2項的緊急決標。廢標後機關得依第55條規定,符合條件時改採協商措施,或重行招標。重招時機關可能檢討預算或招標條件,廠商若評估條件對自己有利可再投。

Q4政府採購法第54條是什麼?

規範未訂底價案的減價、比減與廢標規則,以評審建議金額或預算為價格上限,超過且比減三次仍逾即廢標。

Q5未訂底價案的價格上限是什麼?

是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兩者為決定是否減價、廢標的基準,比有底價案的底價更難事前掌握。

Q6什麼叫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

未訂底價案開標後由評審階段產生的內部價格上限,屬機關內部資訊,招標文件不會揭露,比預算更嚴格。

Q7第54條和第53條差在哪?

53條有底價且比減三次後仍有逾底價8%的緊急決標出口;54條無底價,超評審建議金額或預算且比減三次仍逾即廢標,沒有任何例外。

Q8未訂底價案怎麼進行減價程序?

最低標逾上限時先洽該廠商減價一次;仍逾則所有合格廠商重新比減,次數不得逾三次,仍逾即廢標。

Q9投未訂底價案報價要怎麼抓?

報價應更貼近預算而非心中理想成本,因為減價空間被本條限制,不能預留大幅下降的餘地。

Q10被廢標後廠商要付什麼成本?

主要是已投入的投標準備成本(標單、規劃、保證金處理),廢標本身不對廠商科處罰款,但重招須重新投標。

Q11廠商怎麼確認案件是否未訂底價?

看招標文件是否載明依第52條第1項第2款辦理、是否出現「本案不訂底價」字樣,這決定整個比減策略。

Q12第54條 vs 第53條哪個對廠商有利?

對想搶標的廠商,53條有底價且留緊急決標後門相對有彈性;54條超預算直接廢標,風險更高,須更保守報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a_labelitem_aitem_b_labelitem_b
底價第53條訂有底價第54條未訂底價
價格上限第53條底價第54條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
減價/比減次數第53條減價一次+比減至多三次第54條減價一次+比減至多三次
超上限後的出路第53條可緊急決標至底價8%以上(須逾預算+緊急情事+核准)第54條無例外,直接廢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法第29条の6・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第85条(予定価格を基準とする競争入札)
🇰🇷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제10조(경쟁입찰의 낙찰자 결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废标情形)
🇩🇪 德國GWB §§ 97 ff. i. V. m. VgV(Vergaberecht; Aufhebung der Ausschreibung)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2152-1 et s.(offres irrégulières ou inacceptables)
🇺🇸 美國FAR 14.404(Rejection of bids)/ FAR Par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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