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統包、技術服務、專案管理等之執行疑義
要旨
辦理統包、技術服務、專案管理等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部辦理統包、技術服務、專案管理等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八九)祥祉字第一一二一七號函。二、 關於來函問題一,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已有明定,包含供評選委員會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廠商評選作業所訂之評選項目、權重及評定方式。其採最有利標決標者,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三、 關於來函問題二,機關於不違反本法之範圍內,得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合格標之情形。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不當限制競爭或製造不必要之陷阱。四、 關於來函問題三,採最有利標決標者,若發生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情形,本法並無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之規定。五、 關於來函問題四,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採購,非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設計競賽標的,無該條款之適用,得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及「統包實施辦法」辦理,其決標原則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辦理;至於機關依同條項第二款辦理成立之評審委員會,與依同條項第三款成立之評選委員會有別,本法第五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已有規定。六、 關於來函問題五,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如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二項之情形,始得允許廠商補正。七、 關於來函問題六,廠商投標文件之發還,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及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六二七號函已有說明。正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