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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油氣採購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及配套措施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油氣採購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及配套措施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公司就油氣採購函請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及應有之配套措施一案,答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八)油業第88050885號函。二、 前揭油氣採購係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標的,如 貴公司已訂有內部作業規定,且該作業規定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一) 廠商所屬行業具有不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之特性,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二) 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或以滿足轉售對象之需求為目的,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三)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有時程限制,無法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三、至於採用限制性招標之配套措施一節,另說明如附件。正本:經濟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本函已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八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油氣採購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及配套措施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7 月 17 日發布,要旨:油氣採購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及配套措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