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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55 條(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無法決標處理)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前二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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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55 條規定,最低標採購減價仍無法決標時,機關若已在招標公告預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行協商措施,調整價格、規格與可更改條款。

Q · 比減價談不成,承辦可以臨時改用協商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55 條,採行協商措施有三道前提:採購須以最低標決標、事前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採行協商措施」、並經上級機關核准。三者缺一,比減三次破局後就只能依第 53、54 條廢標重招,不能事後補開協商這扇門。協商的彈性遠大於減價,但啟動權在招標公告階段就被鎖定。

白話解讀

你的案子減價三次都沒談下來,照 53、54 條本來該廢標。但採購法留了一道巷子:如果這個案子在招標公告就預告「本案將採協商措施」,並且經上級機關核准,那廢標前還可以再試一次,叫做「協商」。協商跟減價不同,協商可以討論規格、條款、甚至變更招標文件中原先標示可更改的項目,不只是價格一條路。這條是整部採購法裡少數允許「在開標後還能改變遊戲規則」的入口。但門檻很高:要事前公告、要上級核准、要限定在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可更改的項目。沒達到這些條件就不能走這條。所以它存在但很多承辦人不用,因為事前程序太麻煩。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55 條規定的協商措施,是機關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在依減價程序仍無法決標時的備援機制。其啟動以「事前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預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為要件,協商範圍可及於價格、規格與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可更改之條款,是採購程序中少數允許開標後調整遊戲規則的法定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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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協商措施是什麼?跟減價有什麼不一樣?

協商是比減三次後仍無法決標時,機關可啟動的第二階段程序。差別在:比減只能改價格,協商可以改價格、規格、條款(限於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可更改項目)。協商要在招標公告就預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不是臨時決定的。

Q2機關沒預告協商,事後能不能補?

不行。本條明文須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才能採行協商措施,事後補不上。承辦人若當初沒預告,比減破局就只能廢標重招。

Q3協商需要哪些前提?

三項缺一不可:採購以最低標決標、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事前預告採行協商措施、並經上級機關核准。

Q4政府採購法第 55 條是什麼?

最低標採購減價仍無法決標時的協商備援機制,須事前公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才能啟動。

Q5協商措施和比減價差在哪?

比減只能改價格;協商可調整價格、規格與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可更改之條款,彈性更大。

Q6什麼叫無法決標?

依減價程序廠商標價仍超底價或不合理,機關無法依原則決標的狀態,是協商的觸發前提。

Q7上級機關核准是指什麼?

機關須於招標前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採行協商措施,缺少此核准協商即不得啟動。

Q8協商措施怎麼啟動?

招標前報上級核准 → 招標公告與文件預告 → 開標後減價無法決標 → 依第 57 條協商。

Q9招標公告要怎麼寫才能保留協商?

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明文載明「本案採行協商措施」並列明可更改項目,並附上級核准依據。

Q10協商可以改哪些項目?

限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可更改之項目,含價格、規格及部分條款,不得擴及未標示項目。

Q11承辦沒預告協商怎麼補救?

無法補救,事後不得採行協商,只能依第 53、54 條廢標後重新招標。

Q12協商措施 vs 最有利標差在哪?

協商是減價失敗後的備援程序;最有利標(第 56 條)是一開始就以綜合評選決標的獨立方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比減價程序協商措施
可調整範圍僅價格價格、規格、原文件標示可更改之條款
啟動前提減價依第 53、54 條當然進行事前公告預告+上級機關核准
啟動時點決定開標後招標公告階段即鎖定
事後補正不可補正,未預告即不得採行
行政成本高(前置核准與公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국가계약법 시행령 제43조(협상에 의한 계약 체결)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38条(竞争性谈判)
🇩🇪 德國GWB § 119 Abs. 5 / VgV § 17(Verhandlungs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2124-3 / R2124-3(procédure avec négociation)
🇺🇸 美國FAR Subpart 15.3 / 15.306(negotiated procurement, discussions with offer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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