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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55 條(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無法決標處理)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前二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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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55 條規定,最低標採購減價仍無法決標時,機關若已在招標公告預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行協商措施,調整價格、規格與可更改條款。

Q · 比減價談不成,承辦可以臨時改用協商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55 條,採行協商措施有三道前提:採購須以最低標決標、事前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採行協商措施」、並經上級機關核准。三者缺一,比減三次破局後就只能依第 53、54 條廢標重招,不能事後補開協商這扇門。協商的彈性遠大於減價,但啟動權在招標公告階段就被鎖定。

白話解讀

你的案子減價三次都沒談下來,照 53、54 條本來該廢標。但採購法留了一道巷子:如果這個案子在招標公告就預告「本案將採協商措施」,並且經上級機關核准,那廢標前還可以再試一次,叫做「協商」。協商跟減價不同,協商可以討論規格、條款、甚至變更招標文件中原先標示可更改的項目,不只是價格一條路。這條是整部採購法裡少數允許「在開標後還能改變遊戲規則」的入口。但門檻很高:要事前公告、要上級核准、要限定在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可更改的項目。沒達到這些條件就不能走這條。所以它存在但很多承辦人不用,因為事前程序太麻煩。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55 條規定的協商措施,是機關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在依減價程序仍無法決標時的備援機制。其啟動以「事前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預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為要件,協商範圍可及於價格、規格與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可更改之條款,是採購程序中少數允許開標後調整遊戲規則的法定入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第 55 條是什麼?

最低標採購減價仍無法決標時的協商備援機制,須事前公告並經上級核准。

Q2協商措施和比減價差在哪?

比減只能改價格,協商可調整價格、規格與原招標文件標示可更改的條款。

Q3機關沒預告協商,事後能補嗎?

不行,本條明文須在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預告,事後無法補正。

Q4協商需要哪些前提?

最低標決標、招標公告與文件預告、經上級機關核准,三者缺一不可。

Q5廠商看到招標文件寫採協商代表什麼?

代表機關預判可能談不成而留後路,投標策略與規格說明可更有彈性。

Q6協商可以改哪些項目?

限於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可更改之項目,含價格、規格與部分條款。

Q7協商措施要遵循什麼原則?

依第 57 條,協商過程須平等、保密,並不得洩漏其他廠商內容。

Q8協商失敗會怎樣?

協商仍無法決標時,機關回到廢標程序,得重新招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比減價程序協商措施
可調整範圍僅價格價格、規格、原文件標示可更改之條款
啟動前提減價依第 53、54 條當然進行事前公告預告+上級機關核准
啟動時點決定開標後招標公告階段即鎖定
事後補正不可補正,未預告即不得採行
行政成本高(前置核准與公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국가계약법 시행령 제43조(협상에 의한 계약 체결)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38条(竞争性谈判)
🇩🇪 德國GWB § 119 Abs. 5 / VgV § 17(Verhandlungs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2124-3 / R2124-3(procédure avec négociation)
🇺🇸 美國FAR Subpart 15.3 / 15.306(negotiated procurement, discussions with offero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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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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