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56 條(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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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 2.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 3.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4.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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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最有利標須依招標文件評審標準綜合評選、評定附理由,未列入項目不得參考,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且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Q · 最有利標是不是評審委員喜歡誰就給誰?
不是。沒寫進招標文件的項目拿來打分就違法
依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最有利標必須依招標文件所規定的評審標準(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價格等)作序位或計數的綜合評選,評定結果要附理由,且未列入的項目不得作為評選參考。評不出時可協商再評,但綜合評選最多三次,第三次仍評不出就應廢標。機關採最有利標還必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主觀判斷被招標文件與程序雙重綁住,不是評審說了算。
白話解讀
最有利標是政府採購裡最容易被誤解的制度。很多人以為就是「最好的那家得標」,聽起來很主觀、很容易操作。其實本條把這個看似主觀的決策綁得很緊:必須先在招標文件寫明評審標準(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價格等),然後按這些項目做序位或計數評選,評定結果要附理由,而且沒列入的項目絕對不能拿來參考。評不出最有利標時,可以協商再評,但最多只能綜合評選三次,第三次還評不出就廢標。另外,採最有利標必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這條的精神是:你可以用主觀判斷,但你的主觀必須被文件和程序綁住,不能變成「我說了算」。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為最有利標決標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機關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作綜合評選,評定應附理由,未列入項目不得參考,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且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構成最有利標主觀裁量被客觀程序框限的核心制度。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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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最有利標落選了,我怎麼知道是不是被黑掉?
第一步:結標後十日內申請閱覽評審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和採購法都有這權利。第二步:把評審紀錄跟招標文件的評審項目對照,看評審委員有沒有用招標文件沒列入的項目打分。第三步:如果評審理由寫得含糊(只寫表現較佳之類),這本身就有問題,本條要求評定應附理由。發現異常就在 10 日內依第 75 條提異議。內行人提示:異議要具體指出違反本條哪一款,不要泛泛抱怨不公平,那種異議幾乎都會被機關駁回。
Q2我是機關承辦,想辦最有利標,最容易踩的雷是什麼?
三個大雷。第一,忘了先報上級核准,本條第三項明文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沒報就直接辦將來被異議會被撤銷。第二,招標文件評審項目寫太含糊,事後評審委員用模糊項目打分,會被廠商抓住未列入項目不得參考。第三,評審評不出來又不想廢標,一直評第四次第五次,違反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的天花板。內行人提示:評選辦法由工程會訂定,這才是詳細操作手冊,辦案前要一併確認最新版本。
Q3最有利標可以一直重評嗎?
不行。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明定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評不出最有利標時可採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但累計三次仍無法評定,就應依規定廢標,不能再評第四次。內行人提示:承辦人想再試一次的念頭,在這條天花板前必須停下來,硬評第四次將構成程序違法。
Q4最有利標是什麼?
機關依招標文件評審標準就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綜合評選,評定價值最高者得標的決標方式,裁量受程序嚴格約束。
Q5最有利標和最低標差在哪?
最低標看價格,最有利標看綜合價值;最有利標須先報上級核准、評定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最低標沒有這些限制。
Q6什麼叫未列入項目不得作為評選參考?
評審只能就招標文件已明列的評審項目打分,拿沒寫進招標文件的項目評分即屬違法,可作為異議事由。
Q7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是什麼意思?
評不出最有利標可協商再評,但綜合評選累計最多三次,第三次仍評不出就應廢標,不能無限重評。
Q8最有利標落選後怎麼異議?
申請閱覽評審紀錄 → 對照招標文件評審項目 → 找出未列項目評分或理由空泛 → 接獲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依第 75 條提異議。
Q9機關辦最有利標的正確流程是什麼?
招標文件明列評審標準 → 報上級機關核准 → 綜合評選並附理由 → 評不出可協商再評但不逾三次 → 逾次廢標。
Q10怎麼申請閱覽最有利標評審紀錄?
結標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採購法向機關書面申請閱覽、抄寫評審紀錄與評分表,留意 10 日異議時效。
Q11怎麼證明評審違反第 56 條?
以評審紀錄逐項比對招標文件評審標準,標出未列項目卻被評分、或評定理由僅寫表現較佳等空泛文字的事證。
Q12最有利標 vs 最低標哪個對廠商有利?
技術領先的廠商在最有利標較有空間,但裁量主觀;報價最低的廠商在最低標較穩定。視標的性質與自身強項而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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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修正「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
- 關於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評選結果是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為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CSR),再次重申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本會未來將就各機關執行情形建請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
- 金質獎優良廠商獎勵期間評選加分執行方式
-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規定須辦理抽籤者,建議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抽籤方式
- 「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關於投標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評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
-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投標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52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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