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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56 條(最有利標)

  1. 1.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2. 2.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3. 3.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准。
  4. 4.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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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最有利標須依招標文件評審標準綜合評選、評定附理由,未列入項目不得參考,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且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Q · 最有利標是不是評審委員喜歡誰就給誰?

依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最有利標必須依招標文件所規定的評審標準(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價格等)作序位或計數的綜合評選,評定結果要附理由,且未列入的項目不得作為評選參考。評不出時可協商再評,但綜合評選最多三次,第三次仍評不出就應廢標。機關採最有利標還必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主觀判斷被招標文件與程序雙重綁住,不是評審說了算。

白話解讀

最有利標是政府採購裡最容易被誤解的制度。很多人以為就是「最好的那家得標」,聽起來很主觀、很容易操作。其實本條把這個看似主觀的決策綁得很緊:必須先在招標文件寫明評審標準(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價格等),然後按這些項目做序位或計數評選,評定結果要附理由,而且沒列入的項目絕對不能拿來參考。評不出最有利標時,可以協商再評,但最多只能綜合評選三次,第三次還評不出就廢標。另外,採最有利標必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這條的精神是:你可以用主觀判斷,但你的主觀必須被文件和程序綁住,不能變成「我說了算」。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為最有利標決標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機關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作綜合評選,評定應附理由,未列入項目不得參考,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且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構成最有利標主觀裁量被客觀程序框限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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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最有利標落選怎麼知道有沒有被黑掉?

結標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評審紀錄,對照招標文件評審項目,看有無未列入項目被打分。

Q2最有利標可以一直重評嗎?

不行。第 56 條明定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第三次仍評不出就應廢標。

Q3機關辦最有利標要先做什麼?

招標文件要明列評審標準,且必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缺一將來會被異議撤銷。

Q4招標文件沒寫的項目評審拿來打分可以嗎?

不可以。第 56 條明文未列入之項目不得作為評選參考,違反可作為異議理由。

Q5最有利標和最低標差在哪?

最低標看價格,最有利標看綜合價值(技術、品質、功能加價格),但裁量受程序嚴格約束。

Q6對最有利標結果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結標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提異議(第 75 條),不服再 15 日內向申訴會申訴(第 76 條)。

Q7最有利標的評選辦法在哪看?

由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的《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是詳細操作規則,須配合本條一起看。

Q8評審結果一定要寫理由嗎?

要。第 56 條明定評定應附理由,理由空泛只寫『表現較佳』本身可能構成異議事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法第29条の6第1項但書(総合評価落札方式)
🇰🇷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제10조(경쟁입찰에서의 낙찰자 결정·협상에 의한 계약)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8条(竞争性谈判)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综合评分法
🇩🇪 德國GWB § 127 i.V.m. VgV § 58(wirtschaftlichstes Angebot / MEAT, Richtlinie 2014/24/EU)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2152-7(offre économiquement la plus avantageuse)
🇺🇸 美國FAR Subpart 15.1(Best Value / Tradeoff Source Se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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