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56 條(最有利標)
- 1.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 2.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 3.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4.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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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最有利標須依招標文件評審標準綜合評選、評定附理由,未列入項目不得參考,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且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Q · 最有利標是不是評審委員喜歡誰就給誰?
依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最有利標必須依招標文件所規定的評審標準(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價格等)作序位或計數的綜合評選,評定結果要附理由,且未列入的項目不得作為評選參考。評不出時可協商再評,但綜合評選最多三次,第三次仍評不出就應廢標。機關採最有利標還必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主觀判斷被招標文件與程序雙重綁住,不是評審說了算。
白話解讀
最有利標是政府採購裡最容易被誤解的制度。很多人以為就是「最好的那家得標」,聽起來很主觀、很容易操作。其實本條把這個看似主觀的決策綁得很緊:必須先在招標文件寫明評審標準(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價格等),然後按這些項目做序位或計數評選,評定結果要附理由,而且沒列入的項目絕對不能拿來參考。評不出最有利標時,可以協商再評,但最多只能綜合評選三次,第三次還評不出就廢標。另外,採最有利標必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這條的精神是:你可以用主觀判斷,但你的主觀必須被文件和程序綁住,不能變成「我說了算」。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為最有利標決標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機關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作綜合評選,評定應附理由,未列入項目不得參考,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且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構成最有利標主觀裁量被客觀程序框限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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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最有利標落選怎麼知道有沒有被黑掉?▾
結標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評審紀錄,對照招標文件評審項目,看有無未列入項目被打分。
Q2最有利標可以一直重評嗎?▾
不行。第 56 條明定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第三次仍評不出就應廢標。
Q3機關辦最有利標要先做什麼?▾
招標文件要明列評審標準,且必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缺一將來會被異議撤銷。
Q4招標文件沒寫的項目評審拿來打分可以嗎?▾
不可以。第 56 條明文未列入之項目不得作為評選參考,違反可作為異議理由。
Q5最有利標和最低標差在哪?▾
最低標看價格,最有利標看綜合價值(技術、品質、功能加價格),但裁量受程序嚴格約束。
Q6對最有利標結果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結標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提異議(第 75 條),不服再 15 日內向申訴會申訴(第 76 條)。
Q7最有利標的評選辦法在哪看?▾
由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的《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是詳細操作規則,須配合本條一起看。
Q8評審結果一定要寫理由嗎?▾
要。第 56 條明定評定應附理由,理由空泛只寫『表現較佳』本身可能構成異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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