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關於投標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評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關於投標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評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關於投標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評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第19條規定:「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二、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如依上開規定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為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者,不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實績。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