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稱勞動力發展署)111年3月2日發特字第1113000773號函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111年1月25日原民社字第1110004537號函辦理。二、旨述修正係參採勞動力發展署及原民會建議,鼓勵企業「提供更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及「僱用原住民員工,俾降低代金金額高於採購金額之情形」,於旨揭CSR評分範本加入「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指標,並於「友善族群」指標加註其涵蓋範圍包括對不同族群之友善措施,並舉例說明可包括超額進用原住民族員工情形,鼓勵所有參與政府招標之企業提高相關企業社會責任,爰修正CSR評分範本如附件,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據以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