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客家委員會(下稱客委會)109年7月21日客會綜字第10960009182號函建議辦理。二、前揭函建議內容略以:為鼓勵公司從事企業經營,共同落實多元文化目標,建請將「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範本納入「族群友善性」相關概念,鼓勵公司從事企業經營時,能積極實踐企業社會責任,增加針對不同族群之友善措施,運用多元文化議題辦理內部訓練,藉以提升員工對於多元文化之認知及素養。三、茲參採上開客委會建議,就旨揭CSR評分範本加入「友善族群」指標,鼓勵所有參與政府招標之企業提高相關企業社會責任,爰修正CSR評分範本如附件,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據以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