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CSR),再次重申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本會未來將就各機關執行情形建請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為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CSR),再次重申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本會未來將就各機關執行情形建請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為鼓勵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重視其企業社會責任(CSR),再次重申機關辦理評選時,請將CSR指標納入評分項目,本會未來將就各機關執行情形建請從優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本會111年第2次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二、為引導國內廠商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並表彰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機關辦理評選,請將廠商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如友善家庭措施、友善性別......等)設為評選項目納入評分項目。本會111年4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10004729號函併請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另本會已於網站提供納入CSR之專案管理、建築工程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媒體服務等評選配分及權重範例,併請參閱(本會全球資訊網首頁/ 政府採購/ 採購手冊及範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