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57 條(協商之原則)
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二、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並錄影或錄音存證。 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四、前款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 五、協商結束後,應予前款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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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57 條規定協商五原則:程序保密、平等對待廠商、協商範圍限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變更書面通知所有廠商、協商後給修改重送機會。
Q · 政府採購協商時,機關可以只通知一家廠商規格改了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57 條第 4 款,協商中得更改項目一旦變更,機關必須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的廠商,不能只通知其中一家。再加上第 2 款的平等對待原則,差別通知是典型的程序瑕疵,未被通知的廠商可依第 75 條提出異議,得標結果可能被撤銷。協商可以有彈性,但不能有差別待遇。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允許協商,但協商不是「兩個人關起門來談」。本條把協商綁上五條鐵律:一、過程全程保密;二、所有合格廠商平等對待,必要時錄影錄音;三、只能討論「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的內容;四、項目有變就要書面通知所有參與廠商;五、協商結束後要給廠商依協商結果修改投標文件重送的機會。這五條的精神是:協商可以有彈性,但不能有差別待遇。很多廠商以為協商是機關偏愛某家廠商的場合,其實立法者最擔心的就是這個,所以每一條都在堵「私下溝通」的可能。懂這條的廠商,在協商階段會特別留意有沒有人被單獨通知、有沒有人拿到跟別人不同的修改版本,這些都是異議和申訴的火種。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57 條為協商措施之程序性規範,於機關依第 55 條(最低標無法決標)或第 56 條(最有利標)採行協商時適用,建立保密、平等對待、協商範圍限制、書面通知、修改重送五項原則,目的在於使採購程序的彈性僅能於公平軌道上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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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 57 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時的五項原則,核心是保密與平等對待,避免機關與特定廠商私下議約。
Q2協商五原則有哪些?▾
保密、平等對待(必要時錄影錄音)、協商範圍限已標示得更改項目、變更書面通知所有廠商、給予修改投標文件重送機會。
Q3什麼情況機關才能採行協商?▾
依第 55 條最低標無法決標、或第 56 條最有利標評選時,才能啟動協商措施。
Q4協商時機關偏袒某家廠商怎麼辦?▾
違反第 2 款平等對待原則,可當場要求紀錄並依第 75 條提異議。
Q5協商可以討論招標文件以外的項目嗎?▾
不行。第 3 款明定只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才能納入協商。
Q6協商後給三天修改投標文件夠嗎?▾
第 5 款只寫「一定期間內」未定天數,過短可能違反平等對待原則,可書面請求延長。
Q7協商過程一定要錄影錄音嗎?▾
第 2 款規定「必要時」錄影或錄音存證,非絕對強制,但實務上常作為爭議佐證。
Q8違反第 57 條的協商結果有效嗎?▾
超出範圍或差別待遇的協商結果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可能被撤銷得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egotiation_55 | negotiation_56 | no_negotiation |
|---|---|---|---|
| 啟動條件 | 最低標減價後仍無法決標 |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 | 一般最低標/最有利標直接決標 |
| 協商範圍 | 限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 | 限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 | 不變更招標文件內容 |
| 公平控制 | 第 57 條五原則約束 | 第 57 條五原則約束 | 依一般開標決標規定 |
| 廠商修改機會 | 協商後得修改重送 | 協商後得修改重送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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