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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57 條(協商之原則)

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二、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並錄影或錄音存證。 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四、前款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 五、協商結束後,應予前款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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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57 條規定協商五原則:程序保密、平等對待廠商、協商範圍限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變更書面通知所有廠商、協商後給修改重送機會。

Q · 政府採購協商時,機關可以只通知一家廠商規格改了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57 條第 4 款,協商中得更改項目一旦變更,機關必須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的廠商,不能只通知其中一家。再加上第 2 款的平等對待原則,差別通知是典型的程序瑕疵,未被通知的廠商可依第 75 條提出異議,得標結果可能被撤銷。協商可以有彈性,但不能有差別待遇。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允許協商,但協商不是「兩個人關起門來談」。本條把協商綁上五條鐵律:一、過程全程保密;二、所有合格廠商平等對待,必要時錄影錄音;三、只能討論「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的內容;四、項目有變就要書面通知所有參與廠商;五、協商結束後要給廠商依協商結果修改投標文件重送的機會。這五條的精神是:協商可以有彈性,但不能有差別待遇。很多廠商以為協商是機關偏愛某家廠商的場合,其實立法者最擔心的就是這個,所以每一條都在堵「私下溝通」的可能。懂這條的廠商,在協商階段會特別留意有沒有人被單獨通知、有沒有人拿到跟別人不同的修改版本,這些都是異議和申訴的火種。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57 條為協商措施之程序性規範,於機關依第 55 條(最低標無法決標)或第 56 條(最有利標)採行協商時適用,建立保密、平等對待、協商範圍限制、書面通知、修改重送五項原則,目的在於使採購程序的彈性僅能於公平軌道上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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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第 57 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採行協商措施時的五項原則,核心是保密與平等對待,避免機關與特定廠商私下議約。

Q2協商五原則有哪些?

保密、平等對待(必要時錄影錄音)、協商範圍限已標示得更改項目、變更書面通知所有廠商、給予修改投標文件重送機會。

Q3什麼情況機關才能採行協商?

依第 55 條最低標無法決標、或第 56 條最有利標評選時,才能啟動協商措施。

Q4協商時機關偏袒某家廠商怎麼辦?

違反第 2 款平等對待原則,可當場要求紀錄並依第 75 條提異議。

Q5協商可以討論招標文件以外的項目嗎?

不行。第 3 款明定只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才能納入協商。

Q6協商後給三天修改投標文件夠嗎?

第 5 款只寫「一定期間內」未定天數,過短可能違反平等對待原則,可書面請求延長。

Q7協商過程一定要錄影錄音嗎?

第 2 款規定「必要時」錄影或錄音存證,非絕對強制,但實務上常作為爭議佐證。

Q8違反第 57 條的協商結果有效嗎?

超出範圍或差別待遇的協商結果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可能被撤銷得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egotiation_55negotiation_56no_negotiation
啟動條件最低標減價後仍無法決標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一般最低標/最有利標直接決標
協商範圍限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限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不變更招標文件內容
公平控制第 57 條五原則約束第 57 條五原則約束依一般開標決標規定
廠商修改機會協商後得修改重送協商後得修改重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に基づく特定調達手続(WTO 政府調達協定第14条準拠の随意契約・協議手続)
🇰🇷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 — 협상에 의한 계약 체결(협상계약)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38条(竞争性谈判程序)
🇩🇪 德國GWB § 119 Abs. 5 i.V.m. VgV § 17(Verhandlungs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2124-3 / R2124-3(procédure avec négociation)
🇺🇸 美國FAR Part 15 — Contracting by Negotiation(特に FAR 15.306 Exchanges with offer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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