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58 條(標價不合理之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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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時,機關得限期要求說明或擔保;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得改由次低標廠商得標。
Q · 最低標被嫌標價太低,機關就能不給我得標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機關採最低標決標時,若認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在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機關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關鍵在「說明的品質」與「期限」,不是價格本身。
白話解讀
最低標決標這四個字聽起來很簡單,其實藏著一個陷阱。你以為價格最低就得標,但法律特別開了一道門:機關可以說「你標得太低,不合理」,要求你在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或繳交擔保金。沒回覆或說得不夠力,機關就能把你切掉,讓次低標上位。這條設計的本意是防止廠商用賠本價搶標、得標後偷工減料。但實務上很多廠商倒在這一關,不是因為真的賠本,是因為不懂怎麼寫說明。一份只寫「本公司評估過可以履約」的說明,跟一份附有詳細成本分析、供應商報價單、過往類似案件實績的說明,在機關眼裡是完全不同的份量。一張紙寫得好不好,決定你三個月投標準備的結局。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為最低標決標的偏低標把關機制:當最低標廠商的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時,機關得限期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者,機關得不決標並改以次低標廠商承接,藉以防止賠本搶標後偷工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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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58條是什麼?▾
最低標決標的偏低標把關機制: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時,機關可限期要求說明或擔保,逾期改次低標。
Q2標價偏低多少會被啟動程序?▾
實務常見參考指標:總標價低於底價80%、或低於次低標20%以上,機關通常會啟動偏低審查(依施行細則第79條)。
Q3收到偏低通知有幾天可以回?▾
由機關於通知中指定期限,實務常見約7天且含週末,務必先確認到期日。
Q4提說明還是提擔保比較好?▾
說明成本低但看機關判斷;擔保要動用資金但幾乎保證得標,履約後退還。視案件重要性選擇。
Q5偏低說明書要附什麼?▾
量化成本分析、供應商報價單、過往類似實績、履約財力或融資證明,越具體越有份量。
Q6說明被駁回還能翻盤嗎?▾
能。10日內依第75條提異議,不服再15日內依第76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7次低標被通知承接,但我當初是備胎心態怎麼辦?▾
立即補實履約細節與成本,必要時評估是否承接;承接後仍受同法決標與履約規範拘束。
Q8部分標價偏低算不算偏低?▾
算。第58條明文涵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單項顯不合理也可能被啟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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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explanation_route | guarantee_route |
|---|---|---|
| 成本 | 低,只需備文件 | 高,需動用一筆擔保金 |
| 得標確定性 | 看機關實質審查結果 | 幾乎保證得標,機關拒絕須負行政責任 |
| 資金占用 | 無 | 短期卡住,正常履約後退還 |
| 適用情境 | 確有把握證明成本合理 | 案件重要、急需確定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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