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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58標價不合理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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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時,機關得限期要求說明或擔保;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得改由次低標廠商得標。

Q · 最低標被嫌標價太低,機關就能不給我得標嗎?

能切。說明逾期或不合理,可改決標次低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機關採最低標決標時,若認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在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機關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關鍵在「說明的品質」與「期限」,不是價格本身。

白話解讀

最低標決標這四個字聽起來很簡單,其實藏著一個陷阱。你以為價格最低就得標,但法律特別開了一道門:機關可以說「你標得太低,不合理」,要求你在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或繳交擔保金。沒回覆或說得不夠力,機關就能把你切掉,讓次低標上位。這條設計的本意是防止廠商用賠本價搶標、得標後偷工減料。但實務上很多廠商倒在這一關,不是因為真的賠本,是因為不懂怎麼寫說明。一份只寫「本公司評估過可以履約」的說明,跟一份附有詳細成本分析、供應商報價單、過往類似案件實績的說明,在機關眼裡是完全不同的份量。一張紙寫得好不好,決定你三個月投標準備的結局。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為最低標決標的偏低標把關機制:當最低標廠商的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時,機關得限期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者,機關得不決標並改以次低標廠商承接,藉以防止賠本搶標後偷工減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標價比預算低多少會被認定偏低?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以下的實務參考指標:總標價低於底價80%、或低於次低標廠商標價20%以上,機關通常會啟動偏低程序。但非絕對標準,各機關、各採購項目認定可能不同。投標前先用這兩條線自我檢查,並先備好偏低說明,不要等通知才開始算。

Q2說明被駁回後,還有機會翻盤嗎?

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可在10日內提異議;異議被駁回再15日內依第76條提申訴,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查。實務上不少偏低案件在申訴階段翻案,關鍵是指出機關啟動偏低程序缺乏具體量化依據、屬裁量濫用,並同步聲請停止決標避免既成事實。

Q3提擔保和提說明,哪個選擇比較好?

取決於資金狀況與得標意願。說明路線成本低但結果看機關主觀判斷;擔保路線要動用一筆資金但幾乎保證得標,且擔保金在正常履約後會退還。若案件對你很重要,擔保是幾乎無敵的一張牌,只是資金短期卡住,很少廠商熟悉這招。

Q4政府採購法58條是什麼?

最低標決標的偏低標把關機制: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時機關可限期要求說明或擔保,逾期改次低標。

Q5什麼叫標價偏低顯不合理?

標價低到不合常理、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機關須有客觀依據(如底價、次低標落差)認定。

Q6偏低標的80%門檻怎麼來的?

出自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以下的參考指標,如總標價低於底價80%、或低於次低標20%以上。

Q7偏低說明和擔保差在哪?

說明是用文件證明成本合理、看機關判斷;擔保是繳保證金幾乎保證得標、履約後退還。

Q8收到偏低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到期日(常見7天含週末)→ 調出成本估算 → 備齊供應商報價與實績 → 提說明或擔保。

Q9偏低說明書要寫什麼?

量化成本分析、三家以上供應商報價、過往類似實績、履約財力或融資證明,越具體越有力。

Q10偏低擔保金要繳多少?

依招標文件與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計算,為短期占用資金、正常履約後退還,非沉沒成本。

Q11說明被駁回怎麼救濟?

10日內依第75條提異議,不服再15日內依第76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並可聲請停止決標。

Q12標價偏低 vs 超底價(53條)差在哪?

58條處理價格過低端、53條處理超過底價端,兩者是決標把關的對稱雙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xplanation_routeguarantee_route
成本低,只需備文件高,需動用一筆擔保金
得標確定性看機關實質審查結果幾乎保證得標,機關拒絕須負行政責任
資金占用短期卡住,正常履約後退還
適用情境確有把握證明成本合理案件重要、急需確定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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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低,只需備文件
得標確定性
看機關實質審查結果
資金占用
適用情境
確有把握證明成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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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高,需動用一筆擔保金
得標確定性
幾乎保證得標,機關拒絕須負行政責任
資金占用
短期卡住,正常履約後退還
適用情境
案件重要、急需確定得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予決令)第85条・第86条(低入札価格調査制度・最低制限価格)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 제42조(저가심사·적격심사)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实施条例第51条
德國§ 60 VgV(Ungewöhnlich niedrige Angebote),轉化自 EU-Richtlinie 2014/24/EU Art. 69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2152-5 à L2152-6, R2152-3 à R2152-5(offre anormalement basse)
美國美國聯邦採購(FAR)原則上不因低價拒標,改以承包商「責任能力認定」(FAR Subpart 9.1)及價格/成本分析(FAR 15.404-1)把關,無對等「偏低拒標」機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立法理由為防止低價搶標,影響工作進度及品質,爰參照稽察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明定機關對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情形時之處理方式。

  • 擔保名詞
(0870501 制定)

為防止低價搶標,影響工作進度及品質,爰參照稽察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明定機關對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情形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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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