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58 條(標價不合理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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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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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時,機關得限期要求說明或擔保;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得改由次低標廠商得標。
Q · 最低標被嫌標價太低,機關就能不給我得標嗎?
能切。說明逾期或不合理,可改決標次低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機關採最低標決標時,若認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在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機關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關鍵在「說明的品質」與「期限」,不是價格本身。
白話解讀
最低標決標這四個字聽起來很簡單,其實藏著一個陷阱。你以為價格最低就得標,但法律特別開了一道門:機關可以說「你標得太低,不合理」,要求你在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或繳交擔保金。沒回覆或說得不夠力,機關就能把你切掉,讓次低標上位。這條設計的本意是防止廠商用賠本價搶標、得標後偷工減料。但實務上很多廠商倒在這一關,不是因為真的賠本,是因為不懂怎麼寫說明。一份只寫「本公司評估過可以履約」的說明,跟一份附有詳細成本分析、供應商報價單、過往類似案件實績的說明,在機關眼裡是完全不同的份量。一張紙寫得好不好,決定你三個月投標準備的結局。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為最低標決標的偏低標把關機制:當最低標廠商的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時,機關得限期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或擔保者,機關得不決標並改以次低標廠商承接,藉以防止賠本搶標後偷工減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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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標價比預算低多少會被認定偏低?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以下的實務參考指標:總標價低於底價80%、或低於次低標廠商標價20%以上,機關通常會啟動偏低程序。但非絕對標準,各機關、各採購項目認定可能不同。投標前先用這兩條線自我檢查,並先備好偏低說明,不要等通知才開始算。
Q2說明被駁回後,還有機會翻盤嗎?
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可在10日內提異議;異議被駁回再15日內依第76條提申訴,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查。實務上不少偏低案件在申訴階段翻案,關鍵是指出機關啟動偏低程序缺乏具體量化依據、屬裁量濫用,並同步聲請停止決標避免既成事實。
Q3提擔保和提說明,哪個選擇比較好?
取決於資金狀況與得標意願。說明路線成本低但結果看機關主觀判斷;擔保路線要動用一筆資金但幾乎保證得標,且擔保金在正常履約後會退還。若案件對你很重要,擔保是幾乎無敵的一張牌,只是資金短期卡住,很少廠商熟悉這招。
Q4政府採購法58條是什麼?
最低標決標的偏低標把關機制: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時機關可限期要求說明或擔保,逾期改次低標。
Q5什麼叫標價偏低顯不合理?
標價低到不合常理、有降低品質或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機關須有客觀依據(如底價、次低標落差)認定。
Q6偏低標的80%門檻怎麼來的?
出自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以下的參考指標,如總標價低於底價80%、或低於次低標20%以上。
Q7偏低說明和擔保差在哪?
說明是用文件證明成本合理、看機關判斷;擔保是繳保證金幾乎保證得標、履約後退還。
Q8收到偏低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到期日(常見7天含週末)→ 調出成本估算 → 備齊供應商報價與實績 → 提說明或擔保。
Q9偏低說明書要寫什麼?
量化成本分析、三家以上供應商報價、過往類似實績、履約財力或融資證明,越具體越有力。
Q10偏低擔保金要繳多少?
依招標文件與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計算,為短期占用資金、正常履約後退還,非沉沒成本。
Q11說明被駁回怎麼救濟?
10日內依第75條提異議,不服再15日內依第76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並可聲請停止決標。
Q12標價偏低 vs 超底價(53條)差在哪?
58條處理價格過低端、53條處理超過底價端,兩者是決標把關的對稱雙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xplanation_route | guarantee_route |
|---|---|---|
| 成本 | 低,只需備文件 | 高,需動用一筆擔保金 |
| 得標確定性 | 看機關實質審查結果 | 幾乎保證得標,機關拒絕須負行政責任 |
| 資金占用 | 無 | 短期卡住,正常履約後退還 |
| 適用情境 | 確有把握證明成本合理 | 案件重要、急需確定得標 |
explanation_route
- 成本
- 低,只需備文件
- 得標確定性
- 看機關實質審查結果
- 資金占用
- 無
- 適用情境
- 確有把握證明成本合理
guarantee_route
- 成本
- 高,需動用一筆擔保金
- 得標確定性
- 幾乎保證得標,機關拒絕須負行政責任
- 資金占用
- 短期卡住,正常履約後退還
- 適用情境
- 案件重要、急需確定得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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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各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及個案實際情形擇適當決標方式,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 檢送本會100年8月22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發布令影本乙份(含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 辦理技術服務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
- 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部分項目採固定金額給付,其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執行疑義。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工程採購,其訂定底價及決標後調整契約單價事宜
- 修正發布「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 檢送本會研擬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3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
- 秘台處四字第 0980021820 號
-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執行疑義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立法理由為防止低價搶標,影響工作進度及品質,爰參照稽察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明定機關對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情形時之處理方式。
- 擔保名詞
為防止低價搶標,影響工作進度及品質,爰參照稽察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明定機關對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情形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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