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部分項目採固定金額給付,其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執行疑義。
要旨
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部分項目採固定金額給付,其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部分項目採固定金額給付,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8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9年11月3日府授工採字第09914504701號函。二、關於本法第58條所稱「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情形,本法施行細則第79條及第80條已有規定。三、按行政院函頒「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之(2)已載明「…派遣勞工實際領取之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加班(費)、出差等屬固定費用之權益事項,不列入投標廠商之報價範圍,僅就管理費用報價,並於決標後將上開權益事項訂於要派契約。」爰機關辦理上開僅就管理費用報價之採購,倘訂有底價者,僅需就廠商所報管理費用項目訂定底價,並就該報價項目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9條或第80條認定是否有標價偏低情形。同細則第54條之1規定併請查察。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