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執行疑義
要旨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單位於97年12月16日政府採購業務座談會提出有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2月12日政座字第09800014661號函副本暨98年2月19日政座字第09800058550號函移文單辦理 。二、有關「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列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如何區分及認定之疑義,查本部業於97年12月11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6269號函復在案(如附件)。三、辦理優先採購案時,如遇一般廠商與身障團體同時投標,一般廠商之標價又低於底價80%時,依據本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故一般廠商之標價低於底價80%時,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是否同意減價至最低標價。正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業務座談會、本部社會司(中)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科部長 廖 了 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