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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2.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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