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59 條
- 1.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 2.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禁止廠商以佣金、仲介費等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違反者契約遭終止並倒扣二倍不正利益。
Q · 付仲介費拿到政府標案,會怎樣?
依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只要付佣金、比例金、仲介費或其他不正利益是為了促成採購契約成立,機關就可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扣不完還要限期補足。違反者是付錢的廠商,不是收錢的中間人。
白話解讀
公務體系最怕的不是收賄,而是「證明不了」。第 59 條換了個切入角度:不去抓收錢的那隻手,直接切斷給錢的那隻手。廠商你要搞關係、付仲介費、給佣金,隨你。但只要是為了拿下這個政府標案而付的,就掉進這條的範圍。代價是什麼?機關可以終止契約,還要把你付出的不正利益「兩倍」從你的契約金額裡扣走。扣不完,再叫你補。一千萬的案子,你付了一百萬疏通費,機關扣兩百萬,你不只白做還倒賠。這條原本還有「報價不得高於市場最低價」的規定,2019 年被刪了,因為連合理的建築設計溢價都被卡住。但佣金禁令這塊從 1998 年立法至今,一字沒動。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為政府採購之佣金禁止規範,禁止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成立,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扣除二倍不正利益,目的在切斷以金錢促成決標的關係運作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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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找顧問幫忙寫標書、分析需求,付了 20 萬顧問費,這算違法嗎?▾
不一定,關鍵在這筆錢的目的和內容。如果顧問確實做了市場分析、文件撰寫、技術諮詢這些具體工作,價格也貼近市場行情,就是正常商業服務對價,不違反第 59 條。但如果顧問實質是在幫你疏通關係、拜訪機關、承諾得標,就算名目寫顧問費也會被認定為不正利益。留下具體工作成果是最有力的防禦證據。
Q2如果機關查到了,除了契約被終止還會有什麼後果?▾
行政面可能依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三年內不得參加公家標案。民事面機關扣二倍不正利益之外,還可能求償履約損害。刑事面若涉及公務員收受,雙方可能面對刑法行賄受賄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刑責。行政罰和刑事罰是疊加的不是二選一。
Q3廠商跟廠商之間的圍標默契或陪標費,適用這條嗎?▾
不完全吻合。第 59 條管的是付錢促成採購契約成立,對象通常指向可影響決標結果的第三方。廠商間的圍標陪標會踩到更嚴重的紅線: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妨害投標罪和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聯合行為禁止,性質嚴重很多,直接進入刑事程序。
Q4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是什麼?▾
政府採購的佣金禁令,禁止廠商付佣金、仲介費等不正利益促成標案成立,違反者倒扣二倍。
Q5什麼叫不正利益?▾
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等,只要目的是促成採購契約成立的對價都算。
Q6二倍不正利益扣除是怎麼算的?▾
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後,把二倍不正利益從契約價款扣除,扣不完限期補足。
Q7第 59 條的違反者是付錢的還是收錢的?▾
是付錢的廠商。本條管的是為拿標案而付錢這個行為本身,不問誰收錢。
Q8廠商被指控違反第 59 條怎麼自清?▾
釐清款項名目對象目的、蒐集合約發票交付物、證明是合理服務對價而非促成契約,並在機關期限內回應。
Q9機關發現廠商付佣金怎麼處理?▾
蒐集金流證據→書面限期說明→確認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算二倍扣款→同步評估第 101 條刊登公報。
Q10顧問費要怎麼留證據才安全?▾
保留分析報告、會議紀錄、交付文件等具體工作成果,只有發票沒有交付物等於自首。
Q11違反第 59 條會被罰多少?▾
無固定罰鍰,是二倍不正利益扣除加履約損害求償,涉公務員時另有刑責疊加。
Q12合理顧問費 vs 違法仲介費差在哪?▾
有具體工作成果且貼近市場行情的服務對價合法,目的在疏通關係促成得標就違法,看目的不看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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