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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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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禁止廠商以佣金、仲介費等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違反者契約遭終止並倒扣二倍不正利益。

Q · 付仲介費拿到政府標案,會怎樣?

契約被終止,還倒扣兩倍佣金

依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只要付佣金、比例金、仲介費或其他不正利益是為了促成採購契約成立,機關就可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扣不完還要限期補足。違反者是付錢的廠商,不是收錢的中間人。

白話解讀

公務體系最怕的不是收賄,而是「證明不了」。第 59 條換了個切入角度:不去抓收錢的那隻手,直接切斷給錢的那隻手。廠商你要搞關係、付仲介費、給佣金,隨你。但只要是為了拿下這個政府標案而付的,就掉進這條的範圍。代價是什麼?機關可以終止契約,還要把你付出的不正利益「兩倍」從你的契約金額裡扣走。扣不完,再叫你補。一千萬的案子,你付了一百萬疏通費,機關扣兩百萬,你不只白做還倒賠。這條原本還有「報價不得高於市場最低價」的規定,2019 年被刪了,因為連合理的建築設計溢價都被卡住。但佣金禁令這塊從 1998 年立法至今,一字沒動。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為政府採購之佣金禁止規範,禁止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成立,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扣除二倍不正利益,目的在切斷以金錢促成決標的關係運作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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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找顧問幫忙寫標書、分析需求,付了 20 萬顧問費,這算違法嗎?

不一定,關鍵在這筆錢的目的和內容。如果顧問確實做了市場分析、文件撰寫、技術諮詢這些具體工作,價格也貼近市場行情,就是正常商業服務對價,不違反第 59 條。但如果顧問實質是在幫你疏通關係、拜訪機關、承諾得標,就算名目寫顧問費也會被認定為不正利益。留下具體工作成果是最有力的防禦證據。

Q2如果機關查到了,除了契約被終止還會有什麼後果?

行政面可能依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三年內不得參加公家標案。民事面機關扣二倍不正利益之外,還可能求償履約損害。刑事面若涉及公務員收受,雙方可能面對刑法行賄受賄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刑責。行政罰和刑事罰是疊加的不是二選一。

Q3廠商跟廠商之間的圍標默契或陪標費,適用這條嗎?

不完全吻合。第 59 條管的是付錢促成採購契約成立,對象通常指向可影響決標結果的第三方。廠商間的圍標陪標會踩到更嚴重的紅線: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妨害投標罪和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聯合行為禁止,性質嚴重很多,直接進入刑事程序。

Q4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是什麼?

政府採購的佣金禁令,禁止廠商付佣金、仲介費等不正利益促成標案成立,違反者倒扣二倍。

Q5什麼叫不正利益?

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等,只要目的是促成採購契約成立的對價都算。

Q6二倍不正利益扣除是怎麼算的?

機關終止或解除契約後,把二倍不正利益從契約價款扣除,扣不完限期補足。

Q7第 59 條的違反者是付錢的還是收錢的?

是付錢的廠商。本條管的是為拿標案而付錢這個行為本身,不問誰收錢。

Q8廠商被指控違反第 59 條怎麼自清?

釐清款項名目對象目的、蒐集合約發票交付物、證明是合理服務對價而非促成契約,並在機關期限內回應。

Q9機關發現廠商付佣金怎麼處理?

蒐集金流證據→書面限期說明→確認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算二倍扣款→同步評估第 101 條刊登公報。

Q10顧問費要怎麼留證據才安全?

保留分析報告、會議紀錄、交付文件等具體工作成果,只有發票沒有交付物等於自首。

Q11違反第 59 條會被罰多少?

無固定罰鍰,是二倍不正利益扣除加履約損害求償,涉公務員時另有刑責疊加。

Q12合理顧問費 vs 違法仲介費差在哪?

有具體工作成果且貼近市場行情的服務對價合法,目的在疏通關係促成得標就違法,看目的不看名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共工事の入札及び契約の適正化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談合・不正利益関連規定)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제27조(부정당업자의 입찰참가자격 제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行贿、提供不正当利益的法律责任)
德國GWB § 124 Abs. 1 Nr. 4(wettbewerbswidrige Abreden, Ausschluss)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L2141-1(exclusion pour corruption / atteinte à la probité)
美國FAR 3.402 / Anti-Kickback Act 41 U.S.C. §§ 8701-870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870501 制定)

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0430 修正)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立法理由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以增加採購效能;況給予建築設計創新之價格上限限制,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等精神。   二、修正原條文第二項並移列為第一項。配合原第一項刪除,爰刪除「亦」字;又本項所稱「利益」,以非正當商業行為之給付為限,爰修正為「不正利益」,包括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另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係以決標為契約成立之時點,爰將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修正為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三、修正原條文第三項並移列為第二項。考量違反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之廠商,原僅扣除該項所稱不正利益,難收懲罰之效,爰將不正利益之扣除金額調高為二倍,並規定未能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時之處置;而本項所稱「不正利益」,係指修正條文第一項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另配合原第一項刪除,爰刪除「溢價」之文字。   四、基於公開招標,邀標對象並不特定,廠商投標時,均須考慮可能有其他廠商投標,而有競爭之機制,與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之受邀廠商不一定有競爭機制有所不同,爰無準用第一項規定之必要。又公開招標不論投標廠商是否達三家,廠商均應適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第四項規定。

  • 不正利益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087050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0430 修正)

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以增加採購效能;況給予建築設計創新之價格上限限制,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等精神。   二、修正原條文第二項並移列為第一項。配合原第一項刪除,爰刪除「亦」字;又本項所稱「利益」,以非正當商業行為之給付為限,爰修正為「不正利益」,包括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另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係以決標為契約成立之時點,爰將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修正為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   三、修正原條文第三項並移列為第二項。考量違反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之廠商,原僅扣除該項所稱不正利益,難收懲罰之效,爰將不正利益之扣除金額調高為二倍,並規定未能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時之處置;而本項所稱「不正利益」,係指修正條文第一項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另配合原第一項刪除,爰刪除「溢價」之文字。   四、基於公開招標,邀標對象並不特定,廠商投標時,均須考慮可能有其他廠商投標,而有競爭之機制,與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之受邀廠商不一定有競爭機制有所不同,爰無準用第一項規定之必要。又公開招標不論投標廠商是否達三家,廠商均應適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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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違反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