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公貳字第八八O一一六一-OO四號函。 二、 關於來函說明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同樣市場條件」,包括採購標的之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及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市場供需變化亦得列入考慮。故來函說明二、所列三種類型,招標機關均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主張。三、 關於來函說明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適用,其情形為「同樣市場條件」,廠商無此情形時,不得以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為由,對其後所有招標之機關主張不予降價。正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59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