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護防護器材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作業規定
要旨
訂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護防護器材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作業規定
內容
主旨:本會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所需隔離衣(丟棄式)等相關防疫急需衛材」之採購,前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中央信託局購料處為中央各機關訂定SARS醫護防護器材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鑒於各防疫衛材供需情形及各機關支援防疫工作緊急程度有別,爲利整合整體防疫物資供應,茲訂定本契約採購作業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各機關切實辦理。說明:一、 本契約之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及一併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本契約項目採購之地方機關,含其所屬機關及其補助辦理採購之機關。地方機關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視同適用機關。適用機關應利用本契約,並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採購。地方機關如未利用本契約採購本防疫衛材者,其採購價格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得高於本契約之採購價格。二、 行政院衛生署應統籌各機關需求,本於防疫專業斟酌廠商供應及機關急需程度公告甲類項目,並核定機關採購數量。三、 旨揭防疫急需衛材,據悉已有機關發現部分廠商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行為,嚴重影響物資供應,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 查察核處,俾免妨害救災。四、 副本抄送中央信託局:各防疫項目以採複數決標為原則,請持續查訪可供應廠商依規定辦理招標決標供應。請切實依旨揭作業規定辦理本契約之履約管理。對於甲類項目,請協助衛生署洽請廠商提報供應時程計畫並儘速交貨。(截至五月五日止,衛生署指定之甲類項目如下:N-95口罩、護目鏡或防護面罩、D級防護衣、P-100面具加濾棉罐計四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中央信託局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註:1.本會108年1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88號令修正發布「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2.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