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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及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等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對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及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等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處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八八)水利工字第A880500768號函。二、 有關來函疑義一: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為之。三、 有關來函疑義二:貴處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四、 有關來函疑義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同樣市場條件」,包括採購標的之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及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市場供需變化亦得列入考慮。關於本條規定,本會頒訂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已將之納入,作為投標廠商聲明之事項之一。五、 有關來函疑義四: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之情形,是否得再處予逾期罰款乙節,如逾期未改正,已逾契約原訂履約期限,應依契約有關「逾期履約」之規定辦理。正本:經濟部水利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 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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