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規定之情形,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審計部104年7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1040008481號函說明二略以:「有關強化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59條與相關契約規定查處機制1節……查本部調查旨案結果,機關應針對涉及採購法第59條等相關規定,檢討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卻未依法(約)處置情形頗為嚴重,貴會雖已函請各機關查詢機關辦理採購之相關判決書內容,續依相關法規辦理,併請注意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媒體報導等,惟仍可能因機關人員異動更迭,甚或牽涉其中,致漏未追償,建請再為檢討建立定期清查機制可行性,舉如於固定時間自行清查,或函請各機關自行清查並回報其結果,或建立資訊系統予各機關填報等,以積極強化違反採購法第59條與相關契約規定查處機制,適時瞭解各機關依法執行情形」。二、為落實政府採購處罰機制,請利用司法院網站「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最新判決書內容是否涉有所辦採購,及是否有與採購法第31條、第59條、第101條及契約有關而須依規定辦理者,並建立定期清查機制,以適時瞭解所屬機關執行情形。本會103年9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0830號函(諒達,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