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研擬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3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
要旨
檢送本會研擬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3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修正草案對照表乙份,請於本(99)年3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