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100年8月22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發布令影本乙份(含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要旨
檢送本會100年8月22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發布令影本乙份(含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100年8月22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發布令影本乙份(含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明定:「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一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第1項)。前項折算總價,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第2項)」。二、機關依上開規定折算總標價以排定廠商標序後,如遇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所定標價偏低情形,為避免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期間,因外幣匯率波動造成標序之變動,衍生爭議,爰增訂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明定機關執行上開程序之可行作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