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內容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0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1號令增修附註執行原則第8點,並經同日以工程企字第10000261094號通函各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