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合理契約單價須注意事項
要旨
訂定合理契約單價須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有關訂定合理契約單價須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為使機關預算單價之訂定更趨合理,各機關於應用本會工料價格資料庫時,應注意該詢價項目之單價條件內容,是否與機關預算書內容一致。二、為避免得標廠商部分項目標價偏高或偏低之情形,衍生日後履約爭議,機關於決標前,應注意廠商標價所含各項單價之組成是否合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8條所定部分標價偏低之規定,併請注意。另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7款規定,將價格組成之合理性納入評選項目,並妥善利用本法第56條、第57條所定協商措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