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有利標協商作業執行程序及範例
要旨
最有利標協商作業執行程序及範例
內容
主旨:檢送「最有利標協商作業執行程序及範例」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其施行細則第76條至第78條,已有規定機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並敘明其辦理原則、方式及注意事項;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件,如能善用協商機制,有助於遴選更優質之得標廠商,並使機關獲得較佳之採購結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審計部、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