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認定
要旨
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認定
內容
主旨:有關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認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八八公工字第一九九一七號函。二、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二、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故只要有三家以上符合上揭規定之廠商投標,其開標後之審查結果,僅剩一或二家廠商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亦得續辦開標決標。如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決標原則之一,即應決標。三、至於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並非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要件,而係作為機關對個別投標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廠商之依據。四、貴局關於採購之執行疑義,建議先洽詢財政部,如有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正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業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工程會(91)工程企字09100507960號令修正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四、無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註:因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業於91年11月27日修正第55條第2款規定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2.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