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53條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53條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所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95年2月13日北採二字第0950000660號函。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0條:「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內容。(第1項)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第2項)」三、準此,機關依本法第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1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1次比減價格。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