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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內容

主旨: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說明:一、為遴選有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參與國家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並解決最低標決標衍生之工程延宕、採購爭議等問題,本會鼓勵機關透過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並於105年8月31日行政院第17次政策列管會議獲院長提示:「工程會提報推動最有利標之對策及具體作法,原則同意。……請工程會在實施1年後就其執行成效進行檢討。」二、機關採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應慎選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公正客觀且操守良好之評選委員,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及參考「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第4點擇定符合採購需求之評選項目,透過簡報與詢答,確認投標廠商對採購案之瞭解程度及其履約能力,以確保工程品質及進度,並提升產業國內外之競爭力。三、已公告招標之採購,得不適用「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檢送旨揭二要點及逐點說明各1份,其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發布,要旨: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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