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修正「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檢送修正「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修正「評分及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將「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停止適用,爰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修正旨揭錯誤行為態樣名稱,其內容提及該作業須知部分配合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