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執行疑義
要旨
「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5年12月6日府行採字第1050424720號函。二、來函說明一,依經濟部能源局104年3月12日經能字第10403804460號函訂定「水銀路燈落日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2目規定:「本計畫須採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作業,……」,所述工程採購已依上開作業要點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無其他需協助審查事項,免再依本要點提報採購審查小組審查。三、來函說明二,屬巨額工程採購擬採最低標決標者,依本要點第2點第3項,其決標原則應提報採購審查小組審查。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宏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