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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針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OO高級中學圖書資訊暨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所提評選須知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貴公司針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OO高級中學圖書資訊暨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所提評選須知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貴公司針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OO高級中學圖書資訊暨教學大樓統包工程」所提評選須知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6年2月7日九六隆國字第960207001號函。二、旨揭疑義屬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貴公司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 貴公司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旨揭疑義,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係準用該辦法第14條規定「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辦理,惟機關如於投標須知載明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序位總合較低者決標,且無窒礙不明或失其公平合理之處者,尚難遽認該投標須知之處理方式有所違誤或不得採行。另查 貴公司並未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就本案招標文件之內容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正本:O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註: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3項業經本會96年4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600160900號令刪除,並增訂第15條之1,本函釋例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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