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110年6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37號函涉及抽籤方式之進行補充說明
要旨
有關本會110年6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37號函涉及抽籤方式之進行補充說明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110年6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37號函涉及抽籤方式之進行,補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政府採購法第1條揭示政府採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之目的,旨揭函釋之抽籤雖屬評選程序之一環,為機關或評選委員會之權責,惟為使抽籤程序更為公開透明,並避免不必要之爭議,評選過程如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規定辦理抽籤者,招標文件除載明抽籤方式以外,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併請載明辦理前通知廠商至機關指定地點抽籤,並由到場之廠商自行抽籤,如廠商未依通知時間到場,則由機關或採購評選委員會指定人員代為抽籤。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