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比減價格,廠商要求延後提出減價金額疑義
要旨
辦理比減價格,廠商要求延後提出減價金額疑義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之減價或比減價格,廠商要求延後提出減價金額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八八)油料八八一00六六八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