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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比減價格,廠商要求延後提出減價金額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辦理比減價格,廠商要求延後提出減價金額疑義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之減價或比減價格,廠商要求延後提出減價金額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八八)油料八八一00六六八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辦理比減價格,廠商要求延後提出減價金額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10 月 25 日發布,要旨:辦理比減價格,廠商要求延後提出減價金額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