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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理由,得以電子公文發送系統平台傳送之。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理由,得以電子公文發送系統平台傳送之。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理由,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與旨揭通知有關之規定如下:(一)本法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二)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7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與廠商間之通知……,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三)本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四)本法施行細則第85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61條規定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者,其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第1項)。無法決標者,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之理由(第2項)。」二、旨揭執行作業程序,如廠商係經濟部「G2B商工公文訊息交易整合服務計畫」之電子公文發送作業系統服務之用戶,依本法第6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5條所為之通知,得以電子公文發送系統平台傳送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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