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1項第4款認定政府採購法第61條所稱特殊情形。
要旨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1項第4款認定政府採購法第61條所稱特殊情形。
內容
主旨: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1項第4款認定政府採購法第61條所稱特殊情形,業經本會於99年3月4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079840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兼復 貴處98年12月30日傳真信函問題二)、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