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衛生署認定其所屬醫院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公務機關」,適用該款之規定。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認定其所屬醫院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公務機關」,適用該款之規定。
內容
主旨:有關本署所屬醫院是否為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公務機關」疑義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2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800512240號函暨本署99年1月15日召開「研商行政院所屬醫院之機關屬性」會議結論辦理。二、政府採購法自87年5月公佈以來,本署所屬醫院業依該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惟目前本署所屬醫院執行之業務如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 (偏遠醫療)、國際醫療、照顧弱勢醫療等,均為公務機關之性質,亦非屬前揭「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鑑於政府採購法係於87年公布,先於93年公布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爰依當時立法意旨,本署署立醫院為廣義之「政府機關」。三、復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辦法第3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本署所屬醫院未具事業性質,依前揭邀集相關部會局研議之會議結論,本署署立醫院為廣義之「政府機關」,爰認定本署所屬醫院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公務機關」,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各醫院、本署電子公布欄副本:本署醫事處、護理及健康照護處、國際合作處、食品藥物管理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國民健康局、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醫院管理委員會(營運組)署長 楊 志 良 出國副署長 張 上 淳 代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