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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106 條(駐外機構辦理採購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 一、第二十七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第三十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規定。 四、第六章異議及申訴。
  2. 前項採購屬查金額以上者,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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