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06 條(駐外機構辦理採購之規定)
- 1.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 一、第二十七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第三十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規定。 四、第六章異議及申訴。
- 2.前項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者,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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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06條為駐外採購例外條款,得豁免刊登採購公報、押標金、優先減價及異議申訴四項程序,但其中三項須於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
Q · 駐外機構採購是不是就不用照政府採購法走了?
依政府採購法第106條,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四項規定:刊登採購公報、押標金及保證金、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異議及申訴程序。但其中押標金、比減價格、異議申訴三項,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定替代的處理方式。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事後還要敘明原由、檢附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豁免清單是封閉式的,其餘所有採購原則仍全部適用。
白話解讀
台灣的駐外使館、代表處要辦採購時,會碰到一個尷尬的問題:對方國家根本不認得我們的《政府採購公報》,當地廠商也不可能跑去台北繳押標金。硬套國內那套程序,等於告訴當地廠商「請你先學會我們的規矩再來報價」,結果就是根本沒人理。這條就是為這個情境開的後門:駐外機構辦採購時,可以不用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收押標金保證金、不走優先減價比減價格、不適用國內的異議申訴程序。但重點不是「就不管了」,而是後三項必須在招標文件裡白紙黑字寫清楚要怎麼處理。如果金額達到查核金額(工程、財物採購五千萬以上,勞務採購一千萬以上),事後還要把原因和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這是彈性,不是黑箱。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06條為駐外機構採購之例外條款,授權駐國外機構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條約協定之前提下,豁免刊登採購公報、押標金保證金、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異議申訴等四項程序,惟後三項須於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並對查核金額以上採購課以事後備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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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駐外機構採購可以不登政府採購公報嗎?▾
可以。依第106條第一項第一款得不適用第27條的刊登義務,但實務上會在駐在地以其他方式公告,且須在招標文件寫清楚公告方式。
Q2駐外採購一定不用收押標金嗎?▾
得不適用第30條,但押標金屬但書三款之一,必須在招標文件明定替代的處理方式,例如以當地銀行保函取代,不是直接免除。
Q3駐外採購有爭議可以申訴嗎?▾
不能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第106條豁免了第六章異議申訴,救濟方式以招標文件明定者為準,可能是當地仲裁或法院。
Q4什麼是查核金額?▾
工程及財物採購為5,000萬元以上、勞務採購為1,000萬元以上。達此金額的駐外採購事後須送上級機關備查。
Q5駐外採購是不是就完全不受監督?▾
不是。本條只豁免四項程序,招標原則、公平競爭、利益迴避、契約履行等全部照舊,達查核金額還要事後備查。
Q6豁免的依據條件是什麼?▾
須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三個前提同時成立才能適用豁免。
Q7招標文件沒寫替代方式會怎樣?▾
押標金、比減價格、爭議處理三項若未在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本身即構成程序瑕疵,廠商可據以主張。
Q8國內廠商想投駐外標案要注意什麼?▾
重點看招標文件對押標金、比減價格、爭議處理的具體約定,這三項決定了實際競爭環境與風險承擔,不能套用國內那套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國內一般採購 | 駐外機構採購 |
|---|---|---|
| 刊登採購公報(§27) | 強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得不適用,以招標文件所定方式公告 |
| 押標金保證金(§30) | 依規定收取 | 得不適用,但須於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 |
| 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53、§54) | 依法定程序進行 | 得不適用,但須於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 |
| 異議及申訴(第六章) | 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得不適用,救濟方式依招標文件明定 |
| 查核金額以上監督 | 適用一般查核機制 | 事後敘明原由檢附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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