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06 條(駐外機構辦理採購之規定)
- 1.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 一、第二十七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第三十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規定。 四、第六章異議及申訴。
- 2.前項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者,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06條為駐外採購例外條款,得豁免刊登採購公報、押標金、優先減價及異議申訴四項程序,但其中三項須於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
Q · 駐外機構採購是不是就不用照政府採購法走了?
依政府採購法第106條,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四項規定:刊登採購公報、押標金及保證金、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異議及申訴程序。但其中押標金、比減價格、異議申訴三項,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定替代的處理方式。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事後還要敘明原由、檢附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豁免清單是封閉式的,其餘所有採購原則仍全部適用。
白話解讀
台灣的駐外使館、代表處要辦採購時,會碰到一個尷尬的問題:對方國家根本不認得我們的《政府採購公報》,當地廠商也不可能跑去台北繳押標金。硬套國內那套程序,等於告訴當地廠商「請你先學會我們的規矩再來報價」,結果就是根本沒人理。這條就是為這個情境開的後門:駐外機構辦採購時,可以不用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收押標金保證金、不走優先減價比減價格、不適用國內的異議申訴程序。但重點不是「就不管了」,而是後三項必須在招標文件裡白紙黑字寫清楚要怎麼處理。如果金額達到查核金額(工程、財物採購五千萬以上,勞務採購一千萬以上),事後還要把原因和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這是彈性,不是黑箱。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06條為駐外機構採購之例外條款,授權駐國外機構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條約協定之前提下,豁免刊登採購公報、押標金保證金、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異議申訴等四項程序,惟後三項須於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並對查核金額以上採購課以事後備查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駐外機構的採購真的不用公開嗎?▾
不是不用公開,是不用登台灣的政府採購公報。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可豁免第27條的刊登義務,但實務上機構會在駐在地以其他適合方式公告,重點是招標文件要寫清楚公告方式。想追蹤駐外標案,不要只看政府採購公報,要直接看該機構官網或當地公告平台。
Q2駐外採購有爭議不能走國內的申訴程序嗎?▾
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豁免了第六章異議申訴程序,不能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但但書要求須在招標文件明定爭議處理方式,可能是當地仲裁、當地法院或其他替代機制。投標前務必確認爭議解決條款,不同國家的訴訟成本與時間差異極大,直接影響風險評估。
Q3駐外機構採購是不是就完全不受監督?▾
不是。本條只豁免四項具體程序,招標原則、公平競爭、利益迴避、契約履行等規定全部照舊適用。豁免清單是封閉式的,沒列出來的就不能省。採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事後還須敘明原由、檢附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Q4政府採購法106條是什麼?▾
駐外機構採購的例外條款,得豁免登公報、押標金、比減價、異議申訴四項程序,但後三項須在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
Q5駐外採購豁免的四項程序差在哪?▾
第27條登公報可全免;押標金、比減價格、異議申訴三項不是免除,是須在招標文件改寫替代方式。
Q6什麼是查核金額?▾
工程財物採購5,000萬以上、勞務採購1,000萬以上,達此金額的駐外採購事後須送上級機關備查。
Q7駐外採購豁免和軍事機關採購豁免差在哪?▾
106條針對駐外國情與作業限制的程序豁免,104條是軍事機關因國防保密整體不適用本法,範圍與理由不同。
Q8駐外採購招標文件要怎麼寫才合法?▾
押標金、比減價格、爭議處理三款必須具體明定替代方式,不能只寫「依當地慣例」,否則構成程序瑕疵。
Q9投標駐外標案前要做什麼準備?▾
先看招標文件對但書三款的約定,備妥替代保證形式(如當地銀行保函),確認公告平台與爭議解決機制。
Q10達查核金額的駐外採購備查流程怎麼跑?▾
採購完成後應即敘明排除適用原因、檢附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送上級機關備查。
Q11怎麼確認駐外標案資訊?▾
不在政府採購公報,改查該駐外機構官網或駐在地的政府採購/媒體公告平台。
Q12政府採購法106條 vs 105條哪個範圍廣?▾
105條是特定性質採購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106條是駐外因地制宜的四項程序豁免,兩者觸發要件與豁免範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國內一般採購 | 駐外機構採購 |
|---|---|---|
| 刊登採購公報(§27) | 強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得不適用,以招標文件所定方式公告 |
| 押標金保證金(§30) | 依規定收取 | 得不適用,但須於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 |
| 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53、§54) | 依法定程序進行 | 得不適用,但須於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 |
| 異議及申訴(第六章) | 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得不適用,救濟方式依招標文件明定 |
| 查核金額以上監督 | 適用一般查核機制 | 事後敘明原由檢附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