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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106駐外機構辦理採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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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 一、第二十七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第三十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規定。 四、第六章異議及申訴。
  2. 2.前項採購屬查金額以上者,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106條為駐外採購例外條款,得豁免刊登採購公報、押標金、優先減價及異議申訴四項程序,但其中三項須於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

Q · 駐外機構採購是不是就不用照政府採購法走了?

可以豁免四項程序,但其餘規定照舊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第106條,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四項規定:刊登採購公報、押標金及保證金、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異議及申訴程序。但其中押標金、比減價格、異議申訴三項,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定替代的處理方式。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事後還要敘明原由、檢附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豁免清單是封閉式的,其餘所有採購原則仍全部適用。

白話解讀

台灣的駐外使館、代表處要辦採購時,會碰到一個尷尬的問題:對方國家根本不認得我們的《政府採購公報》,當地廠商也不可能跑去台北繳押標金。硬套國內那套程序,等於告訴當地廠商「請你先學會我們的規矩再來報價」,結果就是根本沒人理。這條就是為這個情境開的後門:駐外機構辦採購時,可以不用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收押標金保證金、不走優先減價比減價格、不適用國內的異議申訴程序。但重點不是「就不管了」,而是後三項必須在招標文件裡白紙黑字寫清楚要怎麼處理。如果金額達到查核金額(工程、財物採購五千萬以上,勞務採購一千萬以上),事後還要把原因和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這是彈性,不是黑箱。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106條為駐外機構採購之例外條款,授權駐國外機構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條約協定之前提下,豁免刊登採購公報、押標金保證金、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異議申訴等四項程序,惟後三項須於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並對查核金額以上採購課以事後備查義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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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駐外機構的採購真的不用公開嗎?

不是不用公開,是不用登台灣的政府採購公報。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可豁免第27條的刊登義務,但實務上機構會在駐在地以其他適合方式公告,重點是招標文件要寫清楚公告方式。想追蹤駐外標案,不要只看政府採購公報,要直接看該機構官網或當地公告平台。

Q2駐外採購有爭議不能走國內的申訴程序嗎?

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豁免了第六章異議申訴程序,不能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但但書要求須在招標文件明定爭議處理方式,可能是當地仲裁、當地法院或其他替代機制。投標前務必確認爭議解決條款,不同國家的訴訟成本與時間差異極大,直接影響風險評估。

Q3駐外機構採購是不是就完全不受監督?

不是。本條只豁免四項具體程序,招標原則、公平競爭、利益迴避、契約履行等規定全部照舊適用。豁免清單是封閉式的,沒列出來的就不能省。採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事後還須敘明原由、檢附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Q4政府採購法106條是什麼?

駐外機構採購的例外條款,得豁免登公報、押標金、比減價、異議申訴四項程序,但後三項須在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

Q5駐外採購豁免的四項程序差在哪?

第27條登公報可全免;押標金、比減價格、異議申訴三項不是免除,是須在招標文件改寫替代方式。

Q6什麼是查核金額?

工程財物採購5,000萬以上、勞務採購1,000萬以上,達此金額的駐外採購事後須送上級機關備查。

Q7駐外採購豁免和軍事機關採購豁免差在哪?

106條針對駐外國情與作業限制的程序豁免,104條是軍事機關因國防保密整體不適用本法,範圍與理由不同。

Q8駐外採購招標文件要怎麼寫才合法?

押標金、比減價格、爭議處理三款必須具體明定替代方式,不能只寫「依當地慣例」,否則構成程序瑕疵。

Q9投標駐外標案前要做什麼準備?

先看招標文件對但書三款的約定,備妥替代保證形式(如當地銀行保函),確認公告平台與爭議解決機制。

Q10達查核金額的駐外採購備查流程怎麼跑?

採購完成後應即敘明排除適用原因、檢附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送上級機關備查。

Q11怎麼確認駐外標案資訊?

不在政府採購公報,改查該駐外機構官網或駐在地的政府採購/媒體公告平台。

Q12政府採購法106條 vs 105條哪個範圍廣?

105條是特定性質採購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106條是駐外因地制宜的四項程序豁免,兩者觸發要件與豁免範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國內一般採購駐外機構採購
刊登採購公報(§27)強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得不適用,以招標文件所定方式公告
押標金保證金(§30)依規定收取得不適用,但須於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
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53、§54)依法定程序進行得不適用,但須於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
異議及申訴(第六章)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得不適用,救濟方式依招標文件明定
查核金額以上監督適用一般查核機制事後敘明原由檢附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國內一般採購

刊登採購公報(§27)
強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押標金保證金(§30)
依規定收取
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53、§54)
依法定程序進行
異議及申訴(第六章)
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查核金額以上監督
適用一般查核機制

駐外機構採購

刊登採購公報(§27)
得不適用,以招標文件所定方式公告
押標金保證金(§30)
得不適用,但須於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
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53、§54)
得不適用,但須於招標文件明定替代方式
異議及申訴(第六章)
得不適用,救濟方式依招標文件明定
查核金額以上監督
事後敘明原由檢附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   一、第二十七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第三十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規定。   四、第六章異議及申訴。   前項採購屬查核金額以上者,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明定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之規定。   二、為使駐外國機構之採購行為能在合理之規範下進行且不失其彈性,宜衡度駐在地國情及實地作業限制,在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下,按採購程序之進行與需要,就特定事項適度排除本法之規定。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事後應報上級機關備查,以資控管。

(0870501 制定)

一、明定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之規定。   二、為使駐外國機構之採購行為能在合理之規範下進行且不失其彈性,宜衡度駐在地國情及實地作業限制,在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下,按採購程序之進行與需要,就特定事項適度排除本法之規定。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事後應報上級機關備查,以資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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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106 條規定:「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10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