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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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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106 條
(駐外機構辦理採購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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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 一、
第二十七條
刊登
政府採購
公報。 二、
第三十條
押標金及保證金。 三、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優先減價及比減價格規定。 四、第六章
異議
及申訴。
前項採購屬查
核
金額以上者,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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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招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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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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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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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驗收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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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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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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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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