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行蹤不明之得標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案,應如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執行
要旨
對於行蹤不明之得標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案,應如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執行
內容
主旨:貴團函詢對於行蹤不明之得標廠商Atlas Equipment Sales,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案,應如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執行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團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八九)駒驥字第一○二二五號函。二、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駐國外機構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本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如旨揭對該廠商拒絕往來處置縱未予合法送達,不影響該廠商之異議或申訴權利。故該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情形者,自機關確定無法自行或以郵務送達之日起,得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正本:國防部駐美軍事代表團副本:國防部採購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