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政府採購法107採購文件之保存

快速跳轉

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要求機關採購文件除依會計法等保存外,須另備一份送主管機關指定場所,形成獨立於承辦機關的第二份備份以防弊。

Q · 採購案結束後文件只保存一份嗎?

不只。採購文件要另備一份送主管機關保存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也就是說承辦機關手上一份、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一份,形成獨立於原辦機關的第二份備份。設計目的是防止承辦機關涉弊時湮滅、遺失文件,確保異議、申訴、審計查核與司法追訴時仍有證據可查。

白話解讀

採購案結束後,文件去哪了?大多數人以為就是歸檔在承辦機關的櫃子裡,壞了就壞了。但這條規定做了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雙重保險:除了機關自己依會計法保存的那份之外,還必須「另備一份」送到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為什麼要做兩份?因為採購案的文件是日後異議、申訴、司法追訴、審計查核的命脈。如果只有一份,一旦辦案機關發生火災、遺失、人為銷毀,整個採購案的真相就消失了。這不是行政繁瑣,這是防弊的骨幹。你如果是廠商,多年後想翻案,這條就是你的證據保險箱。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為採購文件保存的特別規範,要求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藉由獨立於承辦機關的第二份備份,構成採購監督與救濟鏈條的證據保全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廠商,得標後覺得評選過程有問題,但已經過了異議期間,還能調到當時的文件嗎?

依本條,採購文件除承辦機關自己保存的那份外,主管機關另有一份備份。即使承辦機關那份已過保存期限或遺失,你仍可嘗試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調閱。申請時要具體指明採購案號、決標日期、想調閱的文件類型(招標文件、開標紀錄、評選紀錄),越具體越容易查到。

Q2採購文件保存多久?

本條沒有直接規定保存年限,而是授權主管機關指定。實務上會依採購案的金額、類型有不同年限。會計法相關的憑證另有獨立保存義務。重大爭議或訴訟中的採購案,主管機關通常會要求延長保存,避免證據滅失影響司法程序。

Q3採購文件為什麼要保存兩份?

因為採購文件是異議、申訴、審計查核與司法追訴的命脈。只有一份時,文件存在與否完全取決於承辦人員誠信;另備一份送主管機關,讓保存獨立於承辦機關意志之外,是防弊的骨幹設計。

Q4政府採購法第107條是什麼?

規定機關採購文件除依會計法等保存外,須另備一份送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保存,是採購防弊的證據保全基礎。

Q5「另備具一份」是什麼意思?

指獨立於承辦機關之外保存的第二份備份,可為實體或電子檔案,重點是不受原辦機關單方意志支配。

Q6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指的是哪裡?

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的保存場所或方式,不限單一實體檔案庫,含電子保存。

Q7這條保存的是哪些採購文件?

招標文件、開標紀錄、評選紀錄、決標公告等辦理採購過程所生的文件。

Q8採購文件找不到時怎麼調閱?

備齊案號、決標日期、文件類型,先向承辦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查無時轉向主管機關指定場所調閱備份。

Q9廠商怎麼用這條保護自己?

主動取得投標、開標、決標文件副本;有爭議時援引本條指出主管機關處有備份,打破承辦機關拖延。

Q10採購文件要保存多少年?

本條未定年限,授權主管機關指定;會計憑證另依會計法獨立計算保存年限。

Q11如何證明承辦機關沒依規定另備一份?

向主管機關查證指定場所是否收存該案備份,並可於審計、稽核或訴訟程序中聲請調卷比對。

Q12本條 vs 檔案法保存差在哪?

檔案法是政府檔案一般管理;本條是額外要求「另備一份」獨立保存,兩者並存不可互相取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會計法保存檔案法保存本條另備一份
保存依據會計法(會計憑證)檔案法(政府檔案一般管理)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額外義務)
保存主體承辦機關會計單位承辦機關檔案單位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獨立於承辦機關)
核心功能財務憑證查核行政檔案管理防弊證據保全、獨立第二份備份
可否互相取代否,三者並存不得省略

會計法保存

保存依據
會計法(會計憑證)
保存主體
承辦機關會計單位
核心功能
財務憑證查核
可否互相取代

檔案法保存

保存依據
檔案法(政府檔案一般管理)
保存主體
承辦機關檔案單位
核心功能
行政檔案管理
可否互相取代

本條另備一份

保存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額外義務)
保存主體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獨立於承辦機關)
核心功能
防弊證據保全、獨立第二份備份
可否互相取代
否,三者並存不得省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德國GWB/VgV § 8(Dokumentation des Vergabeverfahrens, Vergabevermerk — 採購程序記錄與保存)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R2184-1 et s.(conservation des pièces du marché — 採購卷證保存)
美國FAR 4.805(Storage, handling, and retention of contract files — 契約檔案保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立法理由各種採購之內容各殊,且涉及異議及申訴制度之運作,故其相關文件之保存年限宜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又我國雖擬訂定檔案法,但基於政府採購法所涵蓋之文件種類及適用機構較為廣泛,故仍訂定本條,俾資周延。

  • 會計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0870501 制定)

各種採購之內容各殊,且涉及異議及申訴制度之運作,故其相關文件之保存年限宜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又我國雖擬訂定檔案法,但基於政府採購法所涵蓋之文件種類及適用機構較為廣泛,故仍訂定本條,俾資周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