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07 條(採購文件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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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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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要求機關採購文件除依會計法等保存外,須另備一份送主管機關指定場所,形成獨立於承辦機關的第二份備份以防弊。
Q · 採購案結束後文件只保存一份嗎?
不只。採購文件要另備一份送主管機關保存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也就是說承辦機關手上一份、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一份,形成獨立於原辦機關的第二份備份。設計目的是防止承辦機關涉弊時湮滅、遺失文件,確保異議、申訴、審計查核與司法追訴時仍有證據可查。
白話解讀
採購案結束後,文件去哪了?大多數人以為就是歸檔在承辦機關的櫃子裡,壞了就壞了。但這條規定做了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雙重保險:除了機關自己依會計法保存的那份之外,還必須「另備一份」送到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為什麼要做兩份?因為採購案的文件是日後異議、申訴、司法追訴、審計查核的命脈。如果只有一份,一旦辦案機關發生火災、遺失、人為銷毀,整個採購案的真相就消失了。這不是行政繁瑣,這是防弊的骨幹。你如果是廠商,多年後想翻案,這條就是你的證據保險箱。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為採購文件保存的特別規範,要求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藉由獨立於承辦機關的第二份備份,構成採購監督與救濟鏈條的證據保全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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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廠商,得標後覺得評選過程有問題,但已經過了異議期間,還能調到當時的文件嗎?
依本條,採購文件除承辦機關自己保存的那份外,主管機關另有一份備份。即使承辦機關那份已過保存期限或遺失,你仍可嘗試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調閱。申請時要具體指明採購案號、決標日期、想調閱的文件類型(招標文件、開標紀錄、評選紀錄),越具體越容易查到。
Q2採購文件保存多久?
本條沒有直接規定保存年限,而是授權主管機關指定。實務上會依採購案的金額、類型有不同年限。會計法相關的憑證另有獨立保存義務。重大爭議或訴訟中的採購案,主管機關通常會要求延長保存,避免證據滅失影響司法程序。
Q3採購文件為什麼要保存兩份?
因為採購文件是異議、申訴、審計查核與司法追訴的命脈。只有一份時,文件存在與否完全取決於承辦人員誠信;另備一份送主管機關,讓保存獨立於承辦機關意志之外,是防弊的骨幹設計。
Q4政府採購法第107條是什麼?
規定機關採購文件除依會計法等保存外,須另備一份送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保存,是採購防弊的證據保全基礎。
Q5「另備具一份」是什麼意思?
指獨立於承辦機關之外保存的第二份備份,可為實體或電子檔案,重點是不受原辦機關單方意志支配。
Q6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指的是哪裡?
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的保存場所或方式,不限單一實體檔案庫,含電子保存。
Q7這條保存的是哪些採購文件?
招標文件、開標紀錄、評選紀錄、決標公告等辦理採購過程所生的文件。
Q8採購文件找不到時怎麼調閱?
備齊案號、決標日期、文件類型,先向承辦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查無時轉向主管機關指定場所調閱備份。
Q9廠商怎麼用這條保護自己?
主動取得投標、開標、決標文件副本;有爭議時援引本條指出主管機關處有備份,打破承辦機關拖延。
Q10採購文件要保存多少年?
本條未定年限,授權主管機關指定;會計憑證另依會計法獨立計算保存年限。
Q11如何證明承辦機關沒依規定另備一份?
向主管機關查證指定場所是否收存該案備份,並可於審計、稽核或訴訟程序中聲請調卷比對。
Q12本條 vs 檔案法保存差在哪?
檔案法是政府檔案一般管理;本條是額外要求「另備一份」獨立保存,兩者並存不可互相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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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會計法保存 | 檔案法保存 | 本條另備一份 |
|---|---|---|---|
| 保存依據 | 會計法(會計憑證) | 檔案法(政府檔案一般管理) | 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額外義務) |
| 保存主體 | 承辦機關會計單位 | 承辦機關檔案單位 |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獨立於承辦機關) |
| 核心功能 | 財務憑證查核 | 行政檔案管理 | 防弊證據保全、獨立第二份備份 |
| 可否互相取代 | 否 | 否 | 否,三者並存不得省略 |
會計法保存
- 保存依據
- 會計法(會計憑證)
- 保存主體
- 承辦機關會計單位
- 核心功能
- 財務憑證查核
- 可否互相取代
- 否
檔案法保存
- 保存依據
- 檔案法(政府檔案一般管理)
- 保存主體
- 承辦機關檔案單位
- 核心功能
- 行政檔案管理
- 可否互相取代
- 否
本條另備一份
- 保存依據
- 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額外義務)
- 保存主體
-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獨立於承辦機關)
- 核心功能
- 防弊證據保全、獨立第二份備份
- 可否互相取代
- 否,三者並存不得省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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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關於招標文件所規範廠商需檢送樣品投標,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 茲指定下列場所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場所」
- 廢止「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六○六○號令廢止
- 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指定場所」解釋令
- (90)行執一字第 000714 號
- 採購全部流程之招標、決標、訂約、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照片、錄影存證或其他機關內部之簽呈文件等,均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設有監工人員者,應規定監工人員填寫監工日報表,並將之納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
-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其無招標文件、書面報價、企劃書、審標、決標及契約文件者,不適用「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之規定,免另備具乙份文件保存於指定之場所
- 台電「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立法理由各種採購之內容各殊,且涉及異議及申訴制度之運作,故其相關文件之保存年限宜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又我國雖擬訂定檔案法,但基於政府採購法所涵蓋之文件種類及適用機構較為廣泛,故仍訂定本條,俾資周延。
- 會計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各種採購之內容各殊,且涉及異議及申訴制度之運作,故其相關文件之保存年限宜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又我國雖擬訂定檔案法,但基於政府採購法所涵蓋之文件種類及適用機構較為廣泛,故仍訂定本條,俾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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