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07 條(採購文件之保存)
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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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要求機關採購文件除依會計法等保存外,須另備一份送主管機關指定場所,形成獨立於承辦機關的第二份備份以防弊。
Q · 採購案結束後文件只保存一份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也就是說承辦機關手上一份、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一份,形成獨立於原辦機關的第二份備份。設計目的是防止承辦機關涉弊時湮滅、遺失文件,確保異議、申訴、審計查核與司法追訴時仍有證據可查。
白話解讀
採購案結束後,文件去哪了?大多數人以為就是歸檔在承辦機關的櫃子裡,壞了就壞了。但這條規定做了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雙重保險:除了機關自己依會計法保存的那份之外,還必須「另備一份」送到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為什麼要做兩份?因為採購案的文件是日後異議、申訴、司法追訴、審計查核的命脈。如果只有一份,一旦辦案機關發生火災、遺失、人為銷毀,整個採購案的真相就消失了。這不是行政繁瑣,這是防弊的骨幹。你如果是廠商,多年後想翻案,這條就是你的證據保險箱。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為採購文件保存的特別規範,要求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應「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藉由獨立於承辦機關的第二份備份,構成採購監督與救濟鏈條的證據保全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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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107條是什麼?▾
規定採購文件除依會計法等保存外,須另備一份送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保存。
Q2採購文件為什麼要保存兩份?▾
防止承辦機關涉弊時湮滅文件,確保救濟、審計、追訴時有獨立證據可查。
Q3採購文件保存多久?▾
本條未直接規定年限,授權主管機關指定,會計憑證另依會計法保存。
Q4廠商可以調閱採購備份文件嗎?▾
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承辦機關查無時可轉向主管機關指定場所調閱。
Q5另備的那份放在哪裡?▾
由主管機關指定場所或方式,可含電子檔案,重點是獨立於原辦機關。
Q6承辦機關說文件找不到怎麼辦?▾
可指出本條主管機關處有備份,往往能打破拖延,再循程序調閱。
Q7這條和檔案法、會計法差在哪?▾
本條是額外於會計法、檔案法的「另備一份」義務,不能因已依他法保存而省略。
Q8違反本條會怎樣?▾
本條為機關內部保存義務,違反涉行政與稽核責任,亦影響弊案證據完整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會計法保存 | 檔案法保存 | 本條另備一份 |
|---|---|---|---|
| 保存依據 | 會計法(會計憑證) | 檔案法(政府檔案一般管理) | 政府採購法第 107 條(額外義務) |
| 保存主體 | 承辦機關會計單位 | 承辦機關檔案單位 |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獨立於承辦機關) |
| 核心功能 | 財務憑證查核 | 行政檔案管理 | 防弊證據保全、獨立第二份備份 |
| 可否互相取代 | 否 | 否 | 否,三者並存不得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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