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其無招標文件、書面報價、企劃書、審標、決標及契約文件者,不適用「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之規定,免另備具乙份文件保存於指定之場所
要旨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其無招標文件、書面報價、企劃書、審標、決標及契約文件者,不適用「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之規定,免另備具乙份文件保存於指定之場所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其無招標文件、書面報價、企劃書、審標、決標及契約文件者,不適用「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之規定,免另備具乙份文件保存於指定之場所,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十八人發秘字第○三三七二號函。正本: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業經本會91年12月4日以工程企字第09100516060號令廢止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