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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108 條(採購稽核小組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採購稽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事宜。
  2. 前項稽核小組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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