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會辦理之「印製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採購案,經本會稽核小組稽核情形
要旨
貴會辦理之「印製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採購案,經本會稽核小組稽核情形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會辦理之「印製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採購案,經本會稽核小組稽核後發現仍有與政府採購法令不符部分,請依法改正,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八九北市選行字第四九七號函。二、經本會稽核發現旨揭採購案廠商資格之訂定違法之處如下:(一)廠商基本資格限制設廠於台北市、縣轄區之廠商方能投標,不符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五條之規定。(二)廠商基本資格規定「具全自動高速印刷機兩部以上設備」、「資本額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部分,亦因本案採購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如此規定已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至第四條之規定。三、本案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有上列違法情事,請 貴會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八條規定進行改正措施,並於五月二十日前將結果函知本會。正本:台北縣選舉委員會副本:審計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本會企劃處、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主任委員 蔡兆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