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規定,係指稽核委員於辦理稽核「時」不得有所訂各款之行為,以求其能公正行使職權,非謂稽核委員於任期內均不得本於職權,或受聘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行為。
要旨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規定,係指稽核委員於辦理稽核「時」不得有所訂各款之行為,以求其能公正行使職權,非謂稽核委員於任期內均不得本於職權,或受聘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行為。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疑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八九高市府工公字第二二四OO號函。二、按「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規定,係指稽核委員於辦理稽核「時」不得有所訂各款之行為,以求其能公正行使職權,非謂稽核委員於任期內均不得本於職權,或受聘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行為。惟如稽核委員於辦理稽核涉及前揭所參與之採購案時,自應依同規則第九條規定予以迴避。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台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企劃處、法規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