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就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報告函復本會相關改正措施或辦理情形乙案之本會意見
要旨
經濟部就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報告函復本會相關改正措施或辦理情形乙案之本會意見
內容
主旨:貴部就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報告函復本會相關改正措施或辦理情形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辦理。說明:一、依 貴部八十九年五月一日經(八九)總字第八九○○九五三六號函辦理。二、經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就 貴部應改正事項之改正措施或辦理情形審核結果如下:(一) 第一點附表序號一之(二)項(第二頁)及第九點(第二十一頁):有關 貴部技術處為本採購案使用單位非承辦採購單位或監辦單位(第二頁)以及技術處處長、副處長等主管人員非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似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適用問題(第二十一頁〕等節,經查本案係由該處簽請 貴部次長核定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向工研院議價,已涉及參與實質採購作業,該處尚難謂非承辦採購單位而不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至於應行迴避之事項,凡該等採購案之一切事務,包括本法所定有關採購之各項程序,均不得參與,尚無必要另訂應如何迴避之規則。(二) 第一點附表序號一第一之(三)項(第二頁):招標文件之形式仍應求其完備,不宜未載日期,用印有困難者,可由授權人員簽名。(三) 第一點附表序號一第二之(二)項(第三頁),既載明「預算金額」,即不得解釋為「預估金額」,請辦理更正並說明預算金額。(四) 第一點附表序號六第三項(第十一頁),應依稽核監督報告辦理。(五) 第一點附表序號十(第十五頁),本案原招標公告未敘明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未來即不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六) 第二點(第十五頁):本會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三三七六號函針對中央信託局所辦採購案其決標日期應為預算核准決標生效之日,查係個案辦理預算保留決標之情形,與 貴部於本法施行前議價決標二百零八案之情形不同,且該等案件係於預算尚未通過之情形下先行辦理,其決標生效自應為預算通過以及預算年度開始以後,其決標結果應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關於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仍請 貴部依本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七八三六號函之補充規定辦理。(七) 第六點(第十九頁〕:經查「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五條規定「本院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稽核監督報告第六點洽請檢討事項仍請再說明。(八) 第七點(第二十頁):據國防部物力司查告,工研院曾有參與國防單位採購報價為「零」之情事(請參閱附件〕,請 貴部就工研院實際案例廣為瞭解並予說明。(九) 第十點(第二十二頁):答復內容過簡,請補提具體說明資料及數據佐證。(十) 餘准予備查。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