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受台北縣立三重醫院委託代辦「多功能加護型電動床貳組」採購案,管轄稽核小組疑義
要旨
經濟部受台北縣立三重醫院委託代辦「多功能加護型電動床貳組」採購案,管轄稽核小組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部受台北縣立三重醫院委託代辦﹁多功能加護型電動床貳組﹂採購案,管轄稽核小組疑義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經(八九)二辦字第八九八六七二三七號函。二、今 貴部受台北縣立三重醫院係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委託代辦採購,且於招標文件中表示自為招標機關,依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屬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範圍,要無疑問。三、對於地方政府辦理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十條賦予主管機關職責之規定及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以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應得對地方政府辦理之採購,依法予以稽核監督。四、至於 貴部代辦台北縣政府各機關之採購是否受地方稽核小組監督乙節,參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意旨,及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觀,仍應屬該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內。正本:經濟部副本:台北縣立三重醫院、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