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六○六○號令廢止
要旨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六○六○號令廢止
內容
主旨:「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業經本會於<a href="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1692"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一六○六○號令</a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