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指定場所」解釋令
要旨
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指定場所」解釋令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a href="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1677"「採購文件保存之指定場所」解釋令影本乙份如附件</a,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