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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指定場所」解釋令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1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指定場所」解釋令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a href="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1677"「採購文件保存之指定場所」解釋令影本乙份如附件</a,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指定場所」解釋令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1 年 12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