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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其資料傳輸作業方式修正如說明。

會議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其資料傳輸作業方式修正如說明。

內容

主旨: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其資料傳輸作業方式修正如說明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20條規定:「機關依第4條及第5條刊登採購公報之資訊及辦理主管機關指定蒐集或統計之採購資訊,應依一定格式及內容,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傳送資訊內容由機關自行檢核,如有錯誤,應辦理更正。電腦資料庫不提供網路傳輸功能之項目,機關應以電子數位資料方式提供(第1項)。前項資訊傳送作業方式及駐國外機構辦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二、本會依前揭辦法第20條第2項(修正前為第17條第2項)規定,以88年9月23日(88)工程企字第8814808號函頒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之資料傳輸作業方式,該函說明二載明:「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採購,其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之資訊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得免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其公告方式除依本法第28條規定辦理機關門首公告外,應將公告刊登於駐在地政府之採購公報或當地報紙,並公開於該機構之資訊網路。該機構無資訊網路者,得以其國內機關之網路代之。」三、經考量目前網路已普遍化,駐外機構已有網路;另依本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僅指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之資訊免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未包括免公開於本法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且本法第28條已刪除機關門首公告之規定,爰本會88年9月23日(88)工程企字第8814808號函說明二,自即日起修正如下: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之採購,其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之資訊依本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將公告刊登於駐在地政府或民間廣泛使用之採購資訊網路,並公開於本法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網址:http://web.pcc.gov.tw/)及該駐國外機構之資訊網路。該機構無資訊網路者,得以其國內機關之網路代之。正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金門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本會企劃處(三科、四科、網站)主任委員 李 鴻 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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