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助海外各地僑團舉辦活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補助海外各地僑團舉辦活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會補助海外各地僑團舉辦活動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十八僑一綜字第OO三九二六號函。二、 貴會補助海外各地僑團舉辦洲際性年會,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各地僑團雖非法人組織,惟屬本法第四條所稱之團體。僑團受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 貴會之監督。三、 前揭受補助團體位於海外,適用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關於不適用本法部分條文之規定。有關 貴會應執行之監督事項,得以審核受補助僑團活動書面報告及支出憑證之方式為之。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