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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助海外各地僑團舉辦活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補助海外各地僑團舉辦活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會補助海外各地僑團舉辦活動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十八僑一綜字第OO三九二六號函。二、 貴會補助海外各地僑團舉辦洲際性年會,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各地僑團雖非法人組織,惟屬本法第四條所稱之團體。僑團受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 貴會之監督。三、 前揭受補助團體位於海外,適用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關於不適用本法部分條文之規定。有關 貴會應執行之監督事項,得以審核受補助僑團活動書面報告及支出憑證之方式為之。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補助海外各地僑團舉辦活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8 月 11 日發布,要旨:補助海外各地僑團舉辦活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