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立大專院校及公立醫療機構是否為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公立大專院校及公立醫療機構是否為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公立大專院校及公立醫療機構是否為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8年4月30日內授警字第1080116430號函。二、按「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3條前段規定,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因公立大專院校非採購法第3條所定政府機關,爰非前開規定所稱公務機關。三、鑒於各公立醫療機構之組織法律各有不同,是否可歸類為政府機關,以作為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洽公立醫療機構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之依據,本會108年5月24日召開「研析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洽公立醫療機構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之適法性」會議釐清,會議結論如下(詳如附件):(一)機關委託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事務,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依其法令辦理者,不適用採購法:1、法官或檢察官基於業務裁量權之行使,指定特定機構辦理尿液檢驗,如係屬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所為之鑑定事項,並依第209條給付費用者,其與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採購法。本會99年7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9002725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2、各公立醫院如依「規費法」訂定藥物尿液檢驗收費標準,其後各機關依該標準辦理者,不適用採購法。(二)機關委託公立醫院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事務,得否適用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1、大部分公立醫院性質屬廣義「政府機關」,可適用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包含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等(不包含委外民間經營醫院,例如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關渡醫院、新北市雙和醫院等)。2、委託民間經營或公辦民營之公立醫院,本質已非政府機關,尚難認定其屬廣義「政府機關」,不適用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3、教育部代表所述,該部初步研析公立學校附設醫院,因母體為公立學校,其本質尚難定位為廣義「政府機關」,不適用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三)善用採購法規定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事務:本會107年3月8日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鬆綁第1項第2款適用條件;警察機關委託辦理毒品尿液檢驗事務,採購金額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善用該條規定辦理。如為小額採購者,可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正本:內政部副本:行政院秘書長(108.4.23院臺法字第1080173298號函)、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