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7年至98年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緊急工程等採購案件執行情形,核有執行欠妥適或未依法令規定辦理等缺失
要旨
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7年至98年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緊急工程等採購案件執行情形,核有執行欠妥適或未依法令規定辦理等缺失
內容
主旨: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7年至98年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緊急工程等採購案件執行情形,核有執行欠妥適或未依法令規定辦理等缺失,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影附審計部99年5月18日台審部五字第0990001813號函(如附件A)。二、查審計部調查97年度及98年度280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16款及同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之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案件執行情形,發現有援引法規錯誤、採購作業過程遲緩未盡積極及履約過程訂定寬鬆之履約期限甚或停工等缺失,致有違以緊急處理為由,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目的。三、審計部來函所附案件缺失,本會已列為「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請各機關勿犯該等錯誤。需緊急處置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本會相關函釋及範例彙整如附件B(皆公開於本會網站),請查閱。四、本會及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採購稽核小組將加強稽核及查核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16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之緊急工程採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