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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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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監察院、法務部及政風機構有權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是否違反該法。在進行調查時,這些機構可以向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相關資料,而被查詢者有義務提供真實的說明或必要的資料。 例如,如果政風機構調查了一位公職人員涉嫌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情況,他們可以向該公職人員所在的機關(構)查詢相關資料,以確定是否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被查詢的機關(構)有義務提供必要的資料,以便政風機構進行調查和審核。同樣地,如果政風機構調查一個公司或組織是否與公職人員存在利益衝突,他們可以向該公司或組織查詢相關資料。被查詢的公司或組織也有義務提供必要的資料,協助政風機構進行調查和審核。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公職人員設法避免利益衝突,以維護政府的廉潔和公正。政風機構的調查權限和查詢權限有助於確保該法的有效執行。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890627 制定)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罰鍰。

(1031107 修正)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一六號解釋,有關原條文規定因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宣告違憲,司法院大法官認此條裁罰標準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爰參考政府採購法有關小額採購(目前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訂為十萬元)、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案均為一百萬元以上)、查核金額(工程、財物案為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案一千萬元以上)之區分標準,據以區分不同裁罰級距,爰修正之。   二、為明定交易行為金額之定義,爰增訂第二項定義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1070522 全文修正)

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因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拒絕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之調查而生窒礙,爰參酌財申法第十一條,增列本條規定,以利裁罰案件之調查。

  • 關係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有據名詞
(0890627 制定)

明定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罰鍰。

(1031107 修正)

一、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一六號解釋,有關原條文規定因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宣告違憲,司法院大法官認此條裁罰標準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爰參考政府採購法有關小額採購(目前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訂為十萬元)、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案均為一百萬元以上)、查核金額(工程、財物案為五千萬元以上;勞務案一千萬元以上)之區分標準,據以區分不同裁罰級距,爰修正之。   二、為明定交易行為金額之定義,爰增訂第二項定義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107052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因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拒絕配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之調查而生窒礙,爰參酌財申法第十一條,增列本條規定,以利裁罰案件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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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