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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5 條

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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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監察院、法務部及政風機構有權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是否違反該法。在進行調查時,這些機構可以向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相關資料,而被查詢者有義務提供真實的說明或必要的資料。 例如,如果政風機構調查了一位公職人員涉嫌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情況,他們可以向該公職人員所在的機關(構)查詢相關資料,以確定是否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被查詢的機關(構)有義務提供必要的資料,以便政風機構進行調查和審核。同樣地,如果政風機構調查一個公司或組織是否與公職人員存在利益衝突,他們可以向該公司或組織查詢相關資料。被查詢的公司或組織也有義務提供必要的資料,協助政風機構進行調查和審核。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公職人員設法避免利益衝突,以維護政府的廉潔和公正。政風機構的調查權限和查詢權限有助於確保該法的有效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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